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99年度,59號
TCDM,99,智易,59,201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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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顏得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3907號、99年度偵字第21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得勝為被告臺灣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灣船井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船井生醫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船井生醫公司)所設計繪製,使用於健身器材 、產品之美術圖形著作,係船井生醫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非經船井生醫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詎被告顏得勝竟基於擅自重製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將船井生醫公司 上開網站內之圖片及文字重製於電腦內,將之使用於被告臺 灣船井公司生產之健身器材、產品,並刊登於被告臺灣船井 公司之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是核被告顏得勝所為,係違 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等罪嫌;而被告臺灣船井公司,亦應依著作權法第10 1條第1項規定科處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237條分別定 有明文。再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均須 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等因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被告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刑;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罪須告 訴乃論。又因告訴乃論之罪,須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始具告訴 權,如非犯罪直接被害人即不得告訴。從而,本案之告訴人 公司對於如附件所示之美術著作是否具有著作財產權,對於 其告訴權即發生影響。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嫌侵害告訴人船井生醫公司之著作權,無非 係以告訴代理人陳國樟律師之指證、99年2月4日公證人以電



腦連結至www.funai-taiwan.com/index.asp網站出現被告登 載之上開產品圖樣並做成公證書及網頁資料等,為其主要依 據。
四、證據能力部分: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 ,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電腦網站資料等非供述證 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書證之證據能 力亦未予爭執,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五、訊據被告顏得勝固坦承伊所經營之臺灣船井公司確至99年3 月10日伊因本案第1次開偵查庭之前,仍於伊申設網站上使 用刊登如附件所示之美術著作(指櫻花圖、女子躺坐沙發圖 及一百萬台圖)等情不諱;然仍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侵 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辯稱:網站上刊登圖片之物品 乃係伊公司於92年間即向卡爾其夫公司購買而來,伊公司僅 係將原物品連同外包裝等刊登於上開網站上販賣,尚無重製 之犯行;況伊公司與告訴人及卡爾其夫公司間原有合約關係 ,該一百萬台圖等美術著作於合作關係存續之92年間起即經 告訴人公司同意而刊登在伊公司網站上使用,伊於96年間轉 往大陸發展即將上開網站關閉,另在大陸網站上申設網址刊 登欲販賣空氣清淨機,然伊公司委託大陸寧波之網路公司仍 沿用上開舊網頁使用,伊曾要求撤掉該網頁更改新網頁,然 尚未更改即遭告訴人公司於網站上取得該等舊網頁資料,伊 對公證書並無意見,惟告訴人公司僅係片面認為合約關係終 止,且未告知不得再行使用上開著作,是伊沿用之前網站資 料,並無侵權之故意;另創作上開美術著作之證人陳雅萍既 稱其乃於91年或95年間創作,然依陳雅萍之報稅及勞保資料 以觀,可見其該時並非任職於告訴人公司之受僱人,應係任 職於卡爾其夫公司,且該等美術著作公開發表於廣告DM等文 宣時,亦登載代理商為卡爾其夫公司,並非告訴人公司,則 告訴人公司自非陳雅萍之僱用人或出資人,而無取得陳雅萍 上開著作權之情;再上開櫻花圖、女子站立圖前已有圖庫足 供參考,且一百萬台圖之著作僅為數個幾何圖形拼湊所成, 且與市面上廣泛之設計圖樣雷同,均欠缺原創性,自無享有 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保護之可言等情。經查:(一)被告臺灣船井公司原名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10 月19日設立,至96年3月9日更名為臺灣船井技研股份有限 公司,而告訴人船井生醫公司之代理商卡爾奇夫國際開發 公司與被告臺灣船井公司曾於91年至93年間持續有業務往



來及合作關係,此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⒈告訴人船井生 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新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之代表人蔡美慧,原擔任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事,此有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供參照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第 60頁)。⒉吳健安為卡爾奇夫國際開發公司之代表人,且 為卡爾奇夫股份有限公司、新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實 際對外之聯絡人,其名片上清楚標示卡爾奇夫股份有限公 司、新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船井技研關係企業之字 樣,此有卡爾奇夫公司基本資料、吳健安之名片附卷可供 參酌(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 卷第63頁)。⒊被告臺灣船井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授權卡 爾奇夫國際開發公司使用船井FUNET及圖商標,且委託該 公司生產製造船井低週波治療器,此有授權費統計表(詳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第67頁 )、船井低週波治療器之宣傳單(宣傳單上標示有船井技 研、總代理/卡爾奇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字樣)(詳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第61頁) 、91年10月24曰行政院衛生署函(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第58頁)、卡爾奇夫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第64頁)及93年應收帳款明細表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 第65頁)附卷可供參酌。⒋被告臺灣船井公司於91年委託 卡爾奇夫國際開發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船井 FUNET及圖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同年委託該公司 之代表人吳健安辦理變更被告公司名稱、地址及所營事業 等事項,此有民國91年至93年間雙方往來之帳款明細、商 標代理人及會計師事務所之書函及請款通知單(詳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第69頁至第81 頁)附卷可供參酌。爾後雙方合作關係結束,被告臺灣船 井公司事業發展重心轉往大陸,惟98年被告臺灣船井公司 發現新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船井生醫股份有限 公司,且該公司於周刊雜誌廣告販售之產品及所使用的商 標態樣與被告臺灣船井公司註冊之商標及商品近似,被告 臺灣船井公司乃於98年10月15日發函予告訴人船井生醫公 司,請其尊重被告臺灣船井公司之智慧財產權(詳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53號卷第113頁至第 114頁),此有存證信函1份附卷可供參酌。⒌被告顏得勝 乃自承:網路上有刊登這些文字及圖片,是他們提供給我



們的,到告訴人下載時,都還有這些圖片及文字,這些圖 片及文字是從一開始有往來就放在網站上面了,我們一開 始之合作關係,就是從92年我買他的樣品就開始了,都是 一直使用這些照片、圖形。從接觸開始他們資料給我們, 我們就開始使用了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9頁準備程序筆錄 ),且有上開被告公司之網頁資料存卷足參(附於他字案 卷第13至19頁)。是以,由上揭資料可知,被告與告訴人 及卡爾奇夫公司自92年起,確有合作關係,且於合作關係 存續中,被告有使用如附表所示之美術著作重製於電腦內 ,將之使用於被告臺灣船井公司生產之健身器材、產品上 ,並刊登於被告臺灣船井公司之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 嗣因船井2字與日本船井之商標權相同,故至96年2月1日 遭撤銷商標,雙方合作關係即告終止,然被告公司其後確 實仍有繼續使用如附表所示之美術著作,堪可認定無訛。(二)次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是必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 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而所謂「獨立創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未 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著 作而完成之作品即非屬原創性之著作,並非著作權法上所 定之著作(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 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 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 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 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 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 料由法院認定之。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 權人之舉證,特於第13條明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 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 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 發行日期及地點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權人。 所謂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 法,例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因此 ,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 :(一)、證明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 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 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 作過程文件等。(二)、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以著作之起始



點,決定法律適用準據,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三) 、證明係獨立創作,非抄襲,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 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 要旨參照)。申言之,著作之保護要件有四:(1)須具有 原創性。(2)必須為客觀上可感知之表達。(3)須為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之著作。(4)須非不得為著 作權標的之著作。所謂「原創性」指著作係著作人原始獨 立所作,以表達著作人思想、感情或個性,而具有最低程 度之創意者。易言之,原創性之內涵應可細分為「獨立創 作」(即原始性)及「創作性」二要素,茲分述如下:(1 )「獨立創作」(independentcreati on)乃指著作為著 作人所原始獨立完成,而未接觸參考他人著作而言。凡經 由接觸(access)並進而抄襲他人之作品即非獨立創作。 (2)創作性(creativity)亦可稱為創意性,乃指作品須 係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 ,或可稱為必要之創意高度。(參照羅明通著著作權法第 1冊94年9月版第164至167頁)。又1作品倘係參考自他人 之著作變化而來,該作品得否享有著作權,仍應視與著作 權法就「著作」所為之定義是否相符而定;亦即,要符合 「原創性」之要件,即著作人參考他人著作本於自己獨立 之思維、智巧、匠技而推陳出新,創造另1獨立創作,該 作仍不失其獨創思維,該作品對於他人之「著作」而言, 至少應有本質上之變化,而不應僅有不重要之變化。(參 照蕭雄淋著著作法研究一78年度9月增版第74、75頁,羅 明通著著作權法第2冊94年9月版第457頁)。經查:1、證人陳雅萍乃於99年12月27日到庭證稱告訴人所主張之「女 子站立圖」美術著作係其所創作,係其於91年間到職後第1 、2個設計等情;然查,證人陳雅萍於本院審理中既已自承 其在繪製系爭美工圖案時,會上網參考,亦會參考圖庫等情 在卷,且觀諸辯護人當庭提出由案外人正謙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正謙公司)於市面上銷售之圖像(圖庫)光碟片( 被告於99年12月27日購買),既可見該光碟片中編號「vi00 5-011」有相近似於「女子站立圖」,經以滑鼠右鍵查該「 vi005-011」檔之內容,其係顯示2003年2月14日建立,而後 被告又購得同樣由正謙公司之光碟片其中檔案「vg004-005. JPG」(被告於100年1月11日購買)女子圖像之整體內容, 復可見與告訴人船井生醫公司據以告訴之女子站立圖幾乎完 全相同,而該檔案之創建日期係為2001年1月8日下午09:35 ,尤其再將該檔案之圖像以ACDSee看圖軟體工具將其翻轉( 或稱鏡射)後與系爭著作更屬雷同,包括:1、髮型、2、面



貌角度、臉型、3、上半身角度、4、下半身二腳站姿(一腳 直站一腳彎曲)、雙腿粗細比例、5、雙手插腰、插腰弧度 、雙手粗細比例、6、右手掌貼腰形態、7、泳衣款式等,均 極為相同,茲有該等圖檔與「女子站立圖」列表比對可憑( 詳見本院卷第115頁),則系爭「女子站立圖」是否具有原 創性,已非無疑。再者,告訴人船井生醫公司於99年11月19 日提出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既謂:「告訴理由狀第2頁最下 圖示部分(有女子站立之圖示),告訴人亦早於2005年7月 29日之前即已完成並開始使用於告訴人之公司網站上,是以 上開3項圖示告訴人均享有美術著作」等情詳實(第1頁第1 段第6行以下),核諸上開正謙公司之圖像光碟均係在市面 上公開銷售,而其最早建檔時間乃為2001年1月8日下午09:3 5,已如前述,則被告之辯護人陳稱本案系爭「女子站立圖 」著作無法證明並無抄襲該等圖庫,而當顯係用上開檔名「 vg004-005.JPG」之圖像,僅是利用程式將該檔案為翻轉( 鏡射)後,再就女子之髮色、眼睛(珠)、眉毛及泳衣顏色 等作小部分之修改,依智慧財產局95年10月31日智著字第09 500104870號函略謂:「如係就原美術著作做小部分修正, 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重製』 的範圍」,因正謙公司銷售上開光碟時,即在其「正謙產品 使用授權註冊卡」(詳見本院卷第117頁)公開聲明該光碟 片內之所有圖像之著作權均為正謙公司所有,從而,系爭著 作係使用正謙公司上開圖庫之圖像而為小部分之修改,依上 揭解釋函令核屬「重製」正謙公司之著作,不具原創性,亦 即創作人陳雅萍上開「女子站立圖」之美術著作尚難認屬受 著作權法保護,而未取得「女子站立圖」之著作財產權等語 ,自非無據。再者,證人陳雅萍所創作之系爭「櫻花圖」部 分,確係以業界習用之櫻花為構圖,圖示中乃使用4至5朵大 小不同之櫻花散布於圖案內,尚無其他美術構圖,而櫻花花 瓣圖樣確與業界所用之櫻花圖案大致相同等情,則有被告之 辯護人所提業界習用之相關櫻花圖案6張足供與系爭圖示比 對(附於本院證物袋內及他字案卷第4頁),依上開說明, 被告辯稱證人陳雅萍上開著作,亦因不具表達著作人內心之 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或可稱為必要之創意高 度之創作性可言等語,即屬有據。
2、另者,被告雖辯稱一百萬台圖之著作僅為數個幾何圖形拼湊 所成,且與市面上廣泛之設計圖樣雷同,欠缺原創性,且伊 尚無重製該圖示云云。然查,系爭「一百萬台圖」圖示中, 固確有部分構圖與被告之辯護人所提出業界使用圓形及緞帶 之簡單構圖部分類似無訛,此有「一百萬台圖」圖示與上開



業界構圖足資比對(附於他字案卷第4頁及本院證物袋內) ;惟細究系爭「一百萬台圖」圖示,既仍可見尚有其他類似 具有歡慶同賀意涵之拉砲、氣球及彩帶等圖示編排其中,而 足以展現創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自屬具有創意高度之創 作性,此部分圖示自當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享有著作財產權 甚明。又按重製乃指以印刷、複印或其他直接、間接、永久 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而查,被告公司確係將上開「一百萬台圖」美術著作,以印 刷或複印至上開網站網頁上之方式公開傳輸等情,此有公證 書及被告公司上開網頁資料等附卷可證(附於偵查案卷第10 至23頁),依上開說明,是縱網站刊登圖片之物品乃係被告 公司於92年間即向卡爾其夫公司購買而來無訛,此為告訴人 公司所不爭執,復有被告提出之出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等 附卷可證(附於偵查案卷第65至66頁),然被告公司將該等 物品連同印有上開美術著作之外包裝等均刊登於上開網站上 ,自仍屬重製上開美術著作甚明,而被告就此部分所辯,當 非有據,先予說明。又被告雖另辯稱伊原即要求大陸寧波之 網路公司撤下刊有上開「一百萬台圖」等美術著作之舊網頁 ,欲更換新網頁,且告訴人公司僅係片面認為合約關係終止 ,並無告知不得再行使用上開著作,是伊沿用之前網站資料 ,並無侵權之故意云云。然查,被告公司乃自97年11月18日 起即向大陸網站申請上開網址,並於其上刊登如附件所示美 術著作,迨至99年2月4日告訴人公司上網取得被告公司上開 網頁資料並做成公證書後至99年3月10日被告第1次至偵查庭 開庭前之某日,被告公司均仍在上開網址網頁上刊登使用上 開美術著作等情,乃為被告於偵查中所是認,且有上開公證 書、網頁資料及被告偵查筆錄附卷可參(附於偵查案卷), 可見被告公司使用上開網址刊登上開美術著作之時間乃長達 1年餘之久,顯非更新網頁前之短暫使用甚明。又被告顏得 勝雖否認伊公司與告訴人公司間之合作關係業已終止,且辯 稱告訴人公司並未告知上情云云;而查,被告公司與告訴人 公司前於92年起確有合作關係,然至96年2月1日起因授權商 標遭撤銷而業已終止合作關係,告訴人公司至遲於96年底亦 已口頭告知被告公司上開情事等情,固為被告所否認,然被 告公司確曾於98年10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告訴人公司主張 告訴人公司侵害被告公司商標權等情,既有告訴人公司提出 上開存證信函用紙及商標異議答辯書附卷可稽(附於偵查案 卷第113至126頁),足見此部分縱無證據足認告訴人公司確 曾於96年底已口頭告知被告公司終止合作關係等情為真,然 被告遲至98年10月15日寄發上開認定合作關係已終止而告訴



人公司因此涉及侵害伊公司商標權之存證信函時,當已知悉 伊公司與告訴人公司或卡爾其夫公司等之合作關係業已終止 ,而已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美術著作,甚為明確。基上 ,被告辯稱伊確曾指示更換新網頁,且伊公司與告訴人公司 或卡爾其夫公司間之合作關係仍存續,故伊尚無侵害上開著 作財產權之故意及行為云云,即非有據,不足憑採,而堪認 被告確自98年10月15日知悉合作關係終止後起,至99年2月4 日告訴人公司上網取得被告公司上開網頁資料並做成公證書 後至99年3月10日被告第1次至偵查庭開庭前之某日止,均有 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如附件所示美術圖示在被告公司網 頁上無訛。
(三)然則,縱認如附件所示美術著作均有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 權之保護,且被告公司確有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如附 件所示美術圖示在被告公司網頁上;惟告訴人船井生醫公 司是否享有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詳見下列所述:1、首觀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主張上開美術著作之創作人陳雅萍於 99年12月27日到庭證稱:「(問:職業?)設計。在船井生 醫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問:何時在該公司擔任設計工作? )大概91年,正確日期不是很清楚。(問:所謂設計負責哪 方面設計?)低週波包裝盒、說明書、仿單的設計,不包含 機器外型。(問:(請求提示99年10月29日告訴人告訴補充 理由狀第2頁左下角)女子側身站立是否為船井生醫產品? )是。(問:旁邊之包裝盒是否就是該產品之包裝盒?)是 。(問:該包裝盒材質?)紙。(問:包裝盒是否為你所設 計?)是。(問:女子圖案何來?)我自己想出來,我畫的 。(問:何時設計?)太久了,我忘記了,是我進入公司的 第1、2個案子。(問:(請求提示上開卷第3頁下頁左上方 上面有類似花瓣圖案)何人設計?)也是我設計,我們有給 1個名稱叫超級櫻花機,我設計包含主機的顏色、面板花瓣 包含外盒設計說明書。(問:所謂櫻花機,包含你所述設計 內容,是何時設計?)大概是2006年時即95年設計的。(問 :設計花瓣的構思是否你想出來的?)是。(問:靈感何來 ?)我們是日系品牌,所以當初會希望可以跟日本結合,所 以採用他們的櫻花概念作為本件商品的概念。(問:櫻花機 下面有一百萬元台販賣突破是否也是你設計?)是。(問: 何時設計?)大概也是櫻花機的時候設計的,當初我們有得 到營業部的訊息,說櫻花機之前的低週波銷售量已經達到一 百萬台,我們是要讓櫻花機展現達到一百萬台的紀念機種, 這是用在我們的廣告文宣、網路上、後來櫻花機的外包裝盒 上也有加上。(問:你在船井生醫擔任設計工作時,公司有



無說你設計出來的圖案樣式權利何人取得?)公司有說是屬 於船井生醫公司,因為我在這家公司,所以設計出來的圖樣 權利屬於船井生醫公司。(問:你除了你工作上設計出來的 圖樣給公司使用之外,有無給其他人使用?)沒有。我們公 司規定,不能外接其他案件。(問:學歷?)東方工專,美 工科。(問:你在船井生醫之前有無在其他公司任職?)有 ,廣告公司,一樣擔任設計。(問:你91年至今,一直在告 訴人公司任職?)是。(問:告訴人公司有無更改過公司名 稱?)我不清楚。因為我是設計。(問:任職公司名稱?)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問:是否一直都是船井生醫股份 有限公司?)對。(問:有無扣繳憑單,報稅單位為何?) 不是我在處理報稅,所以我沒有注意,都是我家人在處理。 (問:有無聽過新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這是我 們的關係企業,只是作郵購方面。(問:有無在這家公司任 職過?)沒有。(問:你有無聽說過卡爾其夫國際開發有限 公司?)有。(問:有無在這家公司任職過?)有。(問: 何時?)91年時。(問:91年到底在何公司任職?)現在是 船井生醫公司,我面試時,是在卡爾其夫面試,但是我進來 工作之後,公司名稱是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我面試與 工作地點不同。(問:剛剛檢察官提示3個圖案,妳說都是 你設計完成的,該3個圖案在何地公開發表?)是從船井生 醫的廣告上發表。(問:大概何時發表?)時間我不清楚。 時間還滿久的。(問:有無聽過船井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不清楚。(問:你剛才所述都是你設計的,在繪製美工圖案 時,有無上網參考美工圖案?)會上網參考,但是我所創作 的東西與網上的東西不會有類似。(問:告訴人船井生醫公 司有無購買美工圖庫光碟?)圖庫會有,會買。(問:你設 計時,會不會參考圖庫?)3個與圖庫裡面不同,也沒有類 似。(問:一百萬台圖部分,那一百萬台部分是何家公司販 賣?)我不清楚,我是設計。那是營業部告訴我的訊息。( 問:上面有平成17年,當時為何從平成17年開始?)那是總 經理告訴我的資訊,一百萬台那年是平成17年。(問:何時 開始販賣?一百萬台怎麼算?)我不清楚。(問:營業部是 否為告訴人公司?)我不知道怎麼認定,我們有給滿多經銷 商,營業部是指船井生醫公司。(問:營業部是否為告訴人 公司?)是。(問:碎脂機對外是否為告訴人公司在販賣? )我們公司這個產品是低週波治療器,這是它正確的名稱, 至於何公司販賣,我不是很清楚。(問:新鮮生活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販賣何物?)什麼都賣。(問:有無在該公司任職 過?)沒有。(問:扣繳憑單有無印象是這家公司給妳的?



)沒有印象。(問:91年、92年左右告訴人公司員工多少人 ?)我不記得。滿久的。(問:3個圖都是你設計?)是。 (問:你設計這3個圖時,是在哪家公司任職?)船井生醫 股份有限公司。(問:這3個圖是否都是為了船井生醫公司 交給你設計而設計的?)是。(問:是否認識被告?)不認 識。」(詳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8頁背面審理筆錄)等語在 卷,且被告亦不否認上開如附表所示之3個圖樣均係證人陳 雅萍分別於91年及95年間所設計、繪製而成等情,此部分自 堪先認定為真。
2、另者,創作上開美術著作之證人陳雅萍於本院審理中固具結 證稱:該等美術著作乃其於91年及95年間所創作,其當時係 受雇於告訴人公司,該等著作事後亦供告訴人公司在公司文 宣上公開發表等語在卷(詳見本院審理筆錄)。然查,依證 人陳雅萍之報稅及勞健保資料以觀,確可見證人陳雅萍雖曾 於92年及93年間任職於告訴人公司及卡爾其夫公司而支領薪 資,然91年及95年間則均未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支薪,乃係任 職於卡爾其夫公司,並均由卡爾其夫公司為證人陳雅萍申報 勞保資料,且該等美術著作公開發表於廣告DM等文宣時,亦 登載代理商為卡爾其夫公司,並非告訴人公司,亦即上開美 術著作係由卡爾其夫公司公開發表等情,此經證人即卡爾奇 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健安於本院審理中具結陳稱:「(問 :91年之前代理事業你們公司以何名義經營?)卡爾奇夫。 在卡爾奇夫公司擔任總經理,也是實際負責人。(問:卡爾 奇夫是獨資?還是家庭事業?還是有其他股東?)有其他股 東。被告不是我們公司股東。(問:91年之後開始從事設計 、販賣,有再另外成立公司?)有成立1家船井生醫公司。 (問:船井生醫成立目的就是為了賣什麼?)日本船井相關 產品。(問:船井產品是否都是你們設計製造?)是,都是 我們設計製造,從主機設計、說明書、包裝都是我們自己設 計,還有文字也是我們自己創造的。(問:為什麼不直接繼 續沿用卡爾奇夫,為何還成立船井?)那時候卡爾奇夫還有 做久光的東西,卡爾奇夫是貿易商,不適合成為1個品牌, 沒有什麼特別原因,我們多成立1個船井公司。可能有考慮 到通路,因為不同的通路,對貨源會有不同公司的要求,例 如以卡爾奇夫去跟通路簽約之後,就無法以同家公司名義去 和另通路簽約,另1通路就會要求我們以其他公司名義簽約 ,所以才另成立船井生醫公司。(問:船井生醫公司股東組 成?)主要負責人是我太太,股東要看名冊才知道。(問: 被告有無向船井生醫公司進貨或經銷?)只有1次進貨,200 3或2004,時間我記不清楚,找我談,數量800台,都是一樣



的東西,是1個低週波治療器,只有1次。(問:陳雅萍何時 跟你有僱傭關係?)2001或2002左右。(問:照你所述,20 01或2002,你在運作卡爾奇夫或船井生醫?)那時候還沒有 船井生醫,那時候陳雅萍是受僱於卡爾奇夫,一直到現在。 (問:卡爾奇夫是1代理商,船井是設計販賣公司,公司應 互相獨立?)卡爾奇夫在2001或2002,陳雅萍應徵進來,我 們在2002設計相關船井生醫的產品、包裝、文字,在市場銷 售,銷售一段時間之後,我們就成立了船井生醫公司。(問 :船井商品先上市行銷之後,後來通路問題才成立船井生醫 ?)是。(問:卡爾奇夫是先設計船井的產品,之後才成立 船井生醫?)是。(問:船井生醫資本額?)我太太投資, 還有其他股東。(問:陳雅萍在卡爾奇夫設計的東西,為何 船井生醫可以使用?)都是同1家公司。(問:你認定是同1 家公司的理由?)公司是我們創造出來的,卡爾奇夫是我, 船井生醫是我太太。(問:有何資料可以証明在船井生醫設 立之前,卡爾奇夫公司已經在銷售船井商品?)很多資料可 以証明。(問:船井生醫有無員工?)有。沒有獨立會計、 人事,應該是船井生醫與卡爾奇夫是1家公司在運作。(問 :船井生醫員工?)有部分員工是部分是掛在船井生醫下面 ,只要是船井生醫成立之後進來的員工,勞健保就會進到船 井生醫。(問:卡爾奇夫在船井生醫設立之後是否沒有新的 員工?)應該是大部分會在船井生醫。(問:陳雅萍當時是 何人面試的?)我面試的。應徵項目是企劃、設計。(問: 91年之後,船井產品是以何公司名義對外廣告行銷?)包裝 盒上是寫卡爾奇夫。廣告上面不會提到公司,我們有廣告過 ,但是上面不會提到公司,也不會提到卡爾奇夫,廣告上是 使用商標,不記得有使用公司名稱。(問:91年之後,有無 以船井生醫名義對外廣告?)廣告上面一般不會出現公司, 公司名稱沒有,但是商標有,一般廣告會使用商標,但是不 會出現公司。(問:91年之後,所謂船井產品,產品上面打 哪家公司製造?)虹泰公司製造。(問:產品上面有無船井 生醫這家公司在上面?)沒有,有卡爾奇夫。(問:卡爾奇 夫在產品上面是什麼?)代理商,就代理虹泰產品。(問: 卡爾奇夫與船井生醫有何關係?)船井生醫是卡爾奇夫創造 出來的。(問:被告有無跟卡爾奇夫公司買過系爭產品?) 買過1次,跟卡爾奇夫買。但在中國大量製造。(問:有無 同意他使用圖片?)我有同意,但是那只是僅就於我販賣給 他的商品,但是他在中國大陸製造相同的商品,所有的文宣 包裝都與公司的一樣。(問:被告稱他有跟吳先生合作,請 問是哪家公司?)卡爾奇夫,他說他先買800台到大陸看看



,就這樣。他拿1個沒有經過合法的商標,跟我合作。合作 關係是拿授權,他說他有1個商標可以給我們公司使用,但 是後來我知道該商標不合法,所以我們才成立船井生醫公司 ,但我們公司還支付了100多萬元的授權費。我認識蔡美慧 。(問:蔡美慧是哪家公司負責人?)船井生醫。(問:是 否認識楊娥?)船井醫美。有改過名稱。(問:還沒有改船 井醫美之前為何名稱?)我記不起來了。我們要面對很多通 路,有很多公司名稱,這部分我需要查資料。(問:船井生 醫有無改過名稱?)有,以前叫新鮮生活,改的時間我忘記 了,那在經濟部有資料可查。(問:所販售產品有無經過哪 家公司技術授權?)沒有。(問:卡爾奇夫跟船井生醫的關 係,卡爾奇夫是負責設計船井生醫公司商品的文宣、包裝? )是,當初都是我們設計出來的。文字部分是我自己負責。 (問:船井生醫本身沒有設計船井生醫文宣美術著作人員? )以前沒有,後來成立船井生醫之後,有陸陸續續新進人員 ,是船井生醫公司的人員,有參與相關產品設計、企劃。( 問:陳雅萍當初設計產品是針對船井生醫公司的產品在設計 ?)是。他在我們公司快10年,2001或2002年就任職了。( 問:陳雅萍一直都是卡爾奇夫名下職員,不歸船井生醫職員 ,僱用人為卡爾奇夫公司?)是,但是辦公室及團隊全部都 是在一起。(問:既然卡爾奇夫公司與船井生醫公司股東有 差別,如何區分公司財務?)財務也是在一起,沒有區分。 因為實際上就是1家公司。(問:1家公司為何有不同股東名 單?)經濟部登記1家公司,就必須有股東名冊,我們就必 須找股東才能成立名冊。(問:2家都可以分公司利潤?如 何分配?)除了這2家公司之外,也有其他家公司,我們可 能成立4家公司,分別面對不同經銷商,但是營運、財務全 部都是在一起的,其實他就是1家公司,只是我們面對通路 商,必須以不同公司去面對經銷商。業績、財務、薪資、人 事都是1家公司,沒有細分。(問:公司如何報稅?)分開 報稅,按照各自通路業績去報稅。(問:不同公司營利事業 所得稅,是否應該分開報稅,並將公司員工分開列報?及公 司業績分開列報?)我不知道這樣怎麼說明,實際上我們就 是1家公司,這部分可請我們財務部主管說明,如有必要的 話。(問:卡爾奇夫要以將產品對外以這些公司名稱對外銷 售時,是否也是要授權給各公司有此銷售權利?)沒有授權 契約。」等語詳實,復有被告之辯護人所提廣告DM等文宣、 外包裝盒及報紙廣告等(另附於證物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卷明細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 組99年12月31日書函所附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及勞工保險



局100年1月4日函等存卷足參(附於本院案卷第86至99頁) ,已足見被告辯稱伊公司係向卡爾其夫公司購買上開低週波 治療機等產品,兩者間方有上開合作關係,而證人陳雅萍於 91年及95年間創作系爭如附件所示3項美術著作時,均係任 職於卡爾其夫公司,該時告訴人公司並非證人陳雅萍之僱用 人或出資人,自無取得證人陳雅萍上開美術著作之權利等情 ,已非無憑。
3、再查,參以卡爾其夫公司乃於81年間登記設立,代表人吳健 安,址設臺中市○○區○○里市○○○路77號9樓之2;另告 訴人公司原名新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健安址設臺中市○○○路98巷60號3樓,曾於98年4月20日更名為 船井醫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娥,事後復於98年5月22 日更名為告訴人公司名稱,代表人蔡美慧,址設臺中市○區 ○○路二段40之10號1樓等情,亦有被告提出之經濟部函文 (附於本院案卷第81至82頁、第25號)及名片2張(附於偵 查案卷第63頁)足資比對,且證人吳健安前既亦證稱:「( 問:1家公司為何有不同股東名單?)經濟部登記1家公司, 就必須有股東名冊,我們就必須找股東才能成立名冊。(問 :2家都可以分公司利潤?如何分配?)除了這2家公司之外 ,也有其他家公司,我們可能成立4家公司,分別面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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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爾奇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船井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