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554號
TCDM,98,附民,554,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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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洪惠眉
代 理 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被 告 聯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隆
被 告 吳俊謙
徐釗鈿
陳文禮
徐春逢即日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家隆吳俊謙徐釗鈿陳文禮徐春逢業務
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對各該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各該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或就原告之配偶傅家森死亡部分判
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
民事庭,本院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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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