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金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閔
陳建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77
2號、第8775至第8785號、第10369號、第11696號),本院訊問
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俊閔、陳建民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5、8行之「黃明發」更正 為「黃發明」,及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俊閔、陳建民於 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內有關被告王俊閔、陳建民部分之記 載。
二、被告王俊閔以一交付其所有之花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臺灣 新光銀行萬丹分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予被告陳 建民,被告陳建民再將上開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密碼同時轉交予同案被告李瑞興之幫助行為,幫助同案被告 李瑞興所屬之「阿水」詐欺集團成員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 、8所示之被害人許欽富、彭吉慶、歐翼德、林雪真等人為 詐欺取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 斷。
三、爰審酌被告陳建民、王俊閔均為國中畢業、分別擔任工人及 從事屠宰業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 小利,由王俊閔將其花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及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萬丹分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碼,以新台幣 (下同)1萬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被告陳建民,被告陳建 民再轉交予同案被告李瑞興供其所屬之「阿水」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受騙民眾受有 金錢損失,執法人員亦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 並實際造成被害人許欽富25,000元、彭吉慶、歐翼德、林雪 真各29,980元之損害,及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然均 尚未與被害人許欽富等4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8772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5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6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7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8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9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0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1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2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3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4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5號
100年度偵字第10369號
100年度偵字第11696號
被 告 紀志健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英才巷11弄
7號
現居屏東縣萬巒鄉○○路233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瑞興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村○○路237之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李家豪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村○○路49巷57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慧嬋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86號
居桃園縣觀音鄉○○街91號2樓B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順利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街24巷2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茂松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街15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俊閔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127巷4
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柏賢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116巷1
弄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銘村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東港鎮○○里○○路65之7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嬿如 女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243號3
樓之2
居雲林縣虎尾鎮○○路235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群洋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新東村中慶巷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秉彥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路25巷1弄5號
居臺中市○○區○○路1段266之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志良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路2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溫士登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里港鄉○○村○○路141號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民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182巷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鈺淇 女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北勢鄉17弄2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坤炎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段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福星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淑芬 女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志健前於民國91年1月14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3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 92年11月3日,因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2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5
月31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緝字 第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3年5月6日,因妨害 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3年6月1日,因重利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94年5月10日,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4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案 件,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於94年4月14 日,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 金上訴字第9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 接續執行至97年9月25日假釋,98年10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吳慧嬋前於98年11月25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 2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6月2日執行完畢。二、紀志健(綽號「阿漢」、「漢哥」)、李瑞興(綽號「阿興 」)、陳嬿如(綽號「妹仔」)、吳慧嬋(綽號「阿嬋」) 、張銘村、曾順利、陳茂松(綽號「松仔」)、李家豪(綽 號「阿豪」,係李瑞興之堂弟)、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 與黃明發(綽號「阿水」,另行通緝)及其他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員共組代號為「阿水」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犯意聯絡;紀志健自99年9月間某 日,經黃明發吸收而參與詐欺集團,並負責在臺灣地區尋找 車手、收購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以及與大 陸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工作,並於同年9、10月間,陸續覓得 陳嬿如、張銘村、吳慧嬋、劉秉彥參與該詐欺集團,於99年 12月底,覓得曾順利參與該詐欺集團,於100年2月間覓得李 家豪參與該詐欺集團,於100年3、4月間覓得李柏賢、林群 洋參與該詐欺集團,負責提供其等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 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及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曾順利則另覓得 陳茂松提領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詐騙所得贓款3筆。紀志健 及李瑞興並先後收購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陳嬿如於99年 9月間,在高雄市○○區○○街243號3樓之2住處,將其所有 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金融帳戶,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 價格,出售予李瑞興,陳嬿如另以5000元之價格,向簡子堯 (另行偵辦)收購如附表編號⒒所示之金融帳戶。另陳建民 、王俊閔、溫士登、蔡志良、林唐安(上1人另行偵辦)在 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 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之情 形下,猶各自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王俊 閔於99年12月25日,在屏東縣萬安鄉○○路127巷47號住處
,將如附表編號⒎⒏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 、密碼,以1萬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陳建民,陳建民再轉 交予李瑞興供詐欺使用;溫士登則於100年1月中旬某日,在 屏東縣某處,將不知情之王少秝(另行不起訴處分)所有如 附表編號⒐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曾 順利,曾順利再轉交李瑞興供詐欺使用;蔡志良則於99年12 月12日,在彰化縣溪湖鎮保安宮附近,將如附表編號⒑所示 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交 付予紀志健供詐欺使用;林唐安則於100年3月間,在屏東縣 新園鄉○○路237之1號李瑞興住處,以7000元之價格,將如 附表編號⒔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出售交付 予李瑞興供詐欺使用。李瑞興及紀志健再將上開收購所得之 帳戶資料,回報予大陸地區之黃發明,再由黃發明在大陸地 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室對不特定人 ,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員,為打擊臺 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且保證獲利 ,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紀志 健、李瑞興分別指揮陳嬿如、吳慧嬋、張銘村、曾順利、李 家豪、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等人分別提領上開金融帳戶 內之贓款,扣除1成作為李瑞興及紀志健等人之酬勞,餘款 則分別匯入黃發明指定之邱福星在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 亭口分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及其他金融帳戶 ,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款至大陸地區。
三、邱鈺淇可預見一般人收購行動電話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他人掩飾犯罪用途之可能,竟 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 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於99年12月間某日,在彰 化縣員林鎮某通訊行,申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傳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旋於其後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上開行動電話晶片卡,交付予實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經紀志健輾轉購得上開行動電 話晶片卡後,再交付予李瑞興作為詐欺犯罪聯絡使用,紀志 健、李瑞興等詐欺集團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由黃發明在大陸地 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室對不特定人 ,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員,為打擊臺 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且保證獲利 ,或佯稱因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為取消自動扣款,須前 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所 示之金融帳戶,李瑞興則持用上開門號000000000號人頭電 話,與黃發明持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 車手吳慧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提領贓款等詐欺事宜 。
四、陳坤炎可預見一般人收購行動電話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他人掩飾犯罪用途之可能,竟 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 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於99年2月22日及同年10 月28日,以其個人名義及其擔任人頭負責人之海揚建設有限 公司名義,申辦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 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以每 支門號200元之代價,將上開行動電話晶片卡,交付予紀志 健使用,紀志健即持上開行動電話晶片卡,作為詐欺犯罪聯 絡使用,紀志健、李瑞興等詐欺集團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由黃 發明在大陸地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 室對不特定人,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 員,為打擊臺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 ,且保證獲利,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 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 戶,紀志健則持用上開門號人頭電話,與李瑞興聯絡提領贓 款等詐欺事宜。
五、邱福星、曾淑芬為夫妻,其2人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法經營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以下簡稱地下匯兌),與住居於大陸地 區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9年9月間某日起,至99年12月間 某日止,在臺灣地區,接受不特定客戶之委託,經營臺灣與 大陸地區之地下匯兌業務。由邱福星提供其向彰化第六信用 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臺灣 地區不特定客戶將需匯款項以新臺幣匯入後,再由邱福星或 曾淑芬,以傳真或電話通知其在大陸地區配合之俗稱「盤口 」之人員,依客戶要求之人民幣金額,由大陸銀行直接匯款 至大陸地區客戶所指定之帳戶內,而反覆多次為李水木、洪 美絹、許右鉉、陳嬿如、曾順利、黃健雄(上1人涉嫌詐欺 罪嫌部分,業經另案起訴)等人自臺灣地區匯兌人民幣至大 陸地區,而從中賺取手續費或匯差等不法利益。六、嗣為警於100年4月12日9時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237之 1號查獲李瑞興,並扣得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
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ELIYA行動電話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於同日8時40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49巷57號查 獲李家豪,並扣得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 00000000000032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彰化銀 行東港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園郵 局儲金簿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金融卡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手抄密碼單1張(7883、723345 )等物。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588 號查獲吳慧嬋,並扣得NOKIA牌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 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於同日10時15分 許,在屏東縣九如鄉○○街24巷22號查獲曾順利,並扣得HT C牌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街152 號查獲陳茂松,並扣得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於同日13時25分許,在 臺南市○○路○段4號前查獲李柏賢,並扣得ELIYA牌行動電 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SIM卡)、郵政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屏東 縣東港鎮○○路65之72號查獲張銘村,並扣得SONY ERICSSO N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於同日16時4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35 號之1查獲陳嬿如,並扣得SONY ERICSSON手機1支(序號000 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於同日 9時35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街9號查獲邱福星及曾淑芬 ,並扣得邱福星所有之現金10萬元、顧志祥存摺(彰化六信 第0000000000000號)5本、邱福星存摺(彰化六信第000000 0000000號)7本、曾淑芬存摺(彰化六信第0000000000000 號)、匯款傳真單28張、傳真機1台(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等物。七、案經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黃若筑、洪靜儀、張嘉娟、 鄭晴優、彭莉晴、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林淑燕、林秀 榛、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七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利、陳茂 松、王俊閔、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林群洋、劉秉彥、 蔡志良等人對於上開時地共同詐欺等事實,坦承不諱;被告
溫士登、陳建民、邱鈺淇、陳坤炎則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幫 助詐欺詐欺犯行;被告邱福星、曾淑芬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 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溫士登辯稱:「今年1月中旬過後好 像在屏東交給曾順利使用,當初他說要匯一筆錢,沒有跟我 講要做什麼用途。」「我當時只有郵局帳戶,因為我要用到 ,他問我有無其他帳戶可以用,他說他只要用一天而已。」 「我當初也是不知情,不知道他會做這種事。」云云;被告 陳建民辯稱:「(去年12月25日你是幫誰向王俊閔收購他的 金融帳戶?)沒有。」「(你為何在去年12月25日拿了1萬 元現金給王俊閔?)沒有。」云云;被告邱鈺淇辯稱:「( 你在何時地申辦0000000000?)我不知道正確時間,我只知 道晚上去員林通訊行辦的,是去年11月間。」「(你在申辦 本支預付卡當時自己使用哪幾支門號?)1支亞太,0985, 忘記了後面的號碼,是用我的名字登記的,這支門號用到上 個月。」「(你剛剛告知檢察官所使用的0977門號是何時申 辦?)上個月,亞太的沒辦停話,因為它是儲值卡,0977是 月租門號,登記趙芋瑄名字,是我的朋友,因為我的名字不 能辦亞太月租,我之前打爆亞太的門號,是3、4年前辦的, 被亞太列入黑名單,可是那是辦給朋友,朋友打爆的。」「 (你既然當時已經有亞太0985預付卡可以使用,為何還去申 辦0000000000門號?)因為亞太打網外很貴,所以辦遠傳的 0916門號,我都還沒有打到就不見了。」「3天都沒有打到 ,是在晚上在員林火車站附近的全家福KTV遺失的,因為跟 朋友去唱歌,隔天才發現遺失。」「(你申辦預付卡當時預 先儲值多少?)沒有,已經開卡了,買來當時裡面就有50元 或300元,我買350元的,還沒打到就遺失。」「(你遺失這 張門號卡後還有無申辦其他預付卡?)沒有。」「(既然沒 有申辦其他預付卡,你有無掛失補發這張預付卡?)沒有。 」「(你又沒掛失補發,又沒申辦其他預付卡,你當時如何 跟網外互打?)繼續用亞太打,補發還要300元,而且補發 的話裡面就只有50元的餘額。」「我沒有做詐欺的事。」云 云;被告陳坤炎辯稱:「(你另外辦了幾支人頭門號賣給「 阿漢」?)不是賣,他跟我說要做公司用,要我辦了10幾支 門號。」「我提供給『阿漢』使用的電話都是登記我名義, 但是他用什麼犯法的事我不知道。」「他犯罪我不知道,警 察去我才知道。」云云;被告邱福星辯稱:「我沒有在做匯 兌。」「大約4年前莊模輝向白豐誠借500萬元,莊模輝將向 白先生借的500萬元存入我太太六信觀音亭的帳戶,莊模輝 拜託我說他大陸的朋友許明義會傳真臺灣的帳號及戶名還有 分別金額,再依傳真款項分別匯出去,我持續幫許明義匯了
4年」「(莊模輝向白先生借500萬元存入你太太六信的帳戶 跟你名下帳戶有何關聯性?)沒有關係,後來我太太帳戶沒 有用,我就用我的帳戶。」「(莊先生向白先生借款的500 萬元你也已經幫他匯款完畢,你又怎麼會提供自己的帳戶供 許明義做兩岸金融匯款?)我沒有做兩岸匯款,許明義每天 會傳真資料給我,我就依傳真金額匯出去,他還會每天都有 帳進來,所以持續有錢在我的戶頭。」「(昨天在你住處查 扣到28張傳真單是誰的筆跡?誰傳真過來的?)許明義的筆 跡,是他傳真過來的,我接到傳真後就叫我太太曾淑芬去匯 款,所以六信會留存我太太的資料在匯款單上。」「(傳真 單上記載的款項怎麼來的?)他每天會有錢進來我的戶頭, 匯款進來後許明義會跟我對款項,他用電話跟我對,他已經 3個多月沒有跟我連絡了,他都打我000-000000的電話跟我 對。」「(為何你的六信帳戶裡進出的款項金額高達百億元 ?)匯進匯出就這樣子,他就拜託我,差不多4年,款項都 沒有問題,所以我就沒有覺得怎樣,而且帳戶裡面本來就不 是我的錢。」云云;被告曾淑芬辯稱:「(你是否多次受你 先生指示去金融機構辦理從他彰化六信觀音亭分社的款項轉 入其他帳戶?)是。」「3、4年前開始,好像到過年前就沒 有了。」「(你先生的帳戶為何會有次數頻繁金額龐大的入 戶匯款及轉帳匯款交易?)這我不知道。」「(你們2夫妻 是否共同從事兩岸匯兌洗錢的行為?)沒有。」「這我不知 道,是我先生拿匯款單給我叫我去銀行匯款。」「我提供資 料給小姐,請他幫忙填載匯款,因為我們固定在這家金融機 構往來,所以小姐認識我們,小姐留我們2夫妻的資料,大 部分由我去辦,少部分是我先生去辦。」「我只是單純受我 先生拜託我去匯款,我去做匯款動作而已。」云云。然查, 上開事實除據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 利、陳茂松、王俊閔、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林群洋、 劉秉彥、蔡志良於於警偵訊時供承明確在卷;核與告訴人即 被害人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黃若筑、洪靜儀、張嘉娟 、鄭晴優、彭莉晴、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林淑燕、林 秀榛、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被害人王淑玲、王淑惠、 何宜珍、修敬婷、陳姿伶、吳依穎、候家瑜、林芳綺、向春 芳、歐翼德、鄧弘承、陳家豪、葉育如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 符;被告邱福星、曾淑芬上開事實,並經證人陳俊成、洪美 娟、余淑瑗、許右鉉、李水木於警偵訊證述明確在卷,並有 被告紀志健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被告吳慧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瑞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被告邱福星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害人王淑玲、王淑惠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各1紙、告訴人葉雅婷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影本2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稅申報表影本、香港馬 會獎券有限公司代簽會員申請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何宜珍 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告訴人梁婉玉之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影本各1紙、告訴人戴翼晴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投注 戶口申請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各1紙、被害人修敬婷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紙、被害人 陳姿伶之第一銀行匯款單影本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被害人吳依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投注戶 口申請表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稅 申報表影本各1紙、告訴人黃若筑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1紙、告訴人洪靜儀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合作金庫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各1紙、告訴人張嘉娟之新光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1紙、被害人候家瑜之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影 本1紙、被害人林芳綺之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告訴人鄭晴優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紙、被害 人向春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告訴人彭莉晴之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告訴人許欽富之花旗銀行匯 款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紙、告 訴人彭吉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聯邦銀行交易明細影本、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歐翼德之聯 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影本各1紙、告訴人林雪真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 表影本2紙、被害人鄧弘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影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紙、被害人陳家豪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影本2紙、告訴人林淑燕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 託書影本2紙、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回執聯影本1紙、告 訴人林秀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告訴人施佑姿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中華郵政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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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縱因開設公司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需求,其自可以自行開設 之公司名義申辦行動電話,又豈有向被告陳坤炎以購買方式 ,由被告陳坤炎申辦10餘支門號供被告紀志健使用之理?何 況被告陳坤炎自承其亦係受他人之託而擔任海揚建設有限公 司之人頭負責人,是其主觀上苟無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 意,又豈有無端任由他人使用其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及申辦 行動電話?是被告邱鈺淇、陳坤炎所辯,均與常情有違,不 足採信。另被告溫士登名下曾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豐 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多個帳戶,而被告曾 順利名下則曾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高雄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有本署金融帳戶開戶 查詢系統查詢單在卷可稽,是苟被告溫士登係單純因被告曾 順利有借用帳戶需求及其2人間交情之考量,其又豈有未將 個人名義帳戶借予被告曾順利,竟將其前女友王少秝上開金 融帳戶借予被告曾順利之理?其上開所辯亦悖乎常情,難以 採信。至被告陳建民部分,則據被告王俊閔與被告李瑞興供 述明確在卷,其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另被告邱福 星、曾淑芬2人苟非從事兩岸地下匯兌業務,則被告邱福星 上開金融帳戶又豈有多筆由他人因公司業務,為將款項匯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