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瑋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張績寶律師
黃建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鈺瑋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王鈺瑋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裁定執行羈押,又裁定於同年6 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於同年8 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100 年10月25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0月2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