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0年度,17號
TCDM,100,聲再,17,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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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魏正崙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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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