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晨亦
具 保 人 黃正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趙晨亦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 具保人黃正賢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 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未到及拘提無獲,及具保人亦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亦未督同被告到庭,亦有拘票、相 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