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9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配偶 曾婉柔
被 告 莊富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富安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莊富安之妻,因被告所犯妨害 性自主案件,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調解,被害人並表 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 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富安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而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已於本院準 備程序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同意賠償, 被告且當庭向被害人道歉。本院斟酌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 仍有上開羈押原因,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審判之進行,應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莊富安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