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94號
TCDM,100,聲,4094,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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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智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47號、100年度執字第1187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智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有上 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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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