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92號
TCDM,100,聲,4092,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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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文堂
具 保 人 蔡銀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
字第3322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銀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銀河因被告余文堂犯詐欺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余文堂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10000元,由具保人蔡銀河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 事被告保證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 按。惟被告經聲請人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 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 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 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 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 而為沒入具保人10000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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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