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和恭
具 保 人 陳和敬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和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和恭前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予 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和恭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 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受刑人經聲 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 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 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 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陳和敬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 ,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 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