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重利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536號)
,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年度執聲字第
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山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均累犯,有期徒刑部分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 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 第48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文山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71、2394號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3年6月確定,2案自民國81年6月26 日起接續執行,原應執行至87年11月11日,因符合假釋規定 遂於83年9月17日假釋出監;惟受刑人假釋中再犯肅清煙毒 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 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4月,並定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85年3月2日發監執行,而 前案假釋經撤銷後,接續執行(第1次)撤銷假釋殘刑有期 徒刑4年1月25日;受刑人另涉犯共同販賣毒品未遂罪,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 10年,經最高法院以89年台上字第31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 述3案自85年3月2日起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17日假釋出監 ,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1年12月4日;嗣因受刑人於假釋期 間之98年1月底至4月8日止涉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 字第268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 第4325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於99年2月1日確定,本件因係假釋中犯罪,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經撤銷假釋,應執行(第2次)殘刑6年1月17日,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更字第523號執行,惟 撤銷假釋殘刑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1年度上訴字第27 1、2394號及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判決之宣告刑,因符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減刑而尚未減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聲減 字第24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本件換發指揮書後,經函請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重新核算假釋期間,被告之假釋期間
應於96年12月5日期滿,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99年10 月20日中監傑教字第0990010799號、99年10月25日中監教決 字第0996100968號等函可稽。綜上,受刑人於97年12月1日 間至98年4月22日止犯重利罪,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536號判 處23罪均科有期徒刑2月(除附表一4、38檢察官提起上訴外 ),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 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前條之規定更定其 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假 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 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刑法第78條亦有 明文規定。末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依據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查上開本院99年度易字第53 6號判決業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故本院係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併此敘明 。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減 字第24號裁定、臺灣臺中監獄99年10月20日中監傑教字第 0990010799號函、99年10月25日中監傑教決字第0996100968 號函暨附具之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53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乙份附卷可稽。本件受刑人前 案既已於96年12月5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殘刑亦毋庸執 行),則其於97年12月1日至98年4月22日止所犯重利罪犯行 (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536號判決之犯行),即非屬假釋中 因故意更行犯罪,而為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當 ,爰依上揭規定更定其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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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人│借款原因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新臺幣)及利率│擔保品(即扣案物品)│
│ │ │ │借款地點 │ │ │
│ │ │ │借款方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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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瓊香│蔡瓊香因急│97年12月1日 │97年12月1日借款2萬元,利│蔡瓊香簽發面額2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在自由時│行里忠明路 │期利息3200元,年利率229 │碼UB8-161號機車讓渡 │
│ │ │報上看到借│462之1號,莊│%(起訴書漏載),(實拿│書1張(已過戶予李介 │
│ │ │款廣告始向│世雄辦理借款│1萬6800元,扣除第1期利息│明)【蔡瓊香於97年12│
│ │ │莊世雄、王│手續,李介明│3200百元) │月1日起共支付6期利息│
│ │ │孟康、李介│辦理放款,黃│ │1萬9200元(其中1期匯│
│ │ │明、黃文山│文山、王孟康│ │款至莊世雄之台新銀行│
│ │ │、蔡慶全借│、蔡慶全分別│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款 │在現場把風及│ │)】 │
│ │ │ │收取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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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聖翔│黃聖翔因其│98年1月4日,│98年1月4日借款4萬元,利 │黃聖翔簽發面額4萬元 │
│ │ │公司老闆鄭│在臺中市健行│息以15天為1期,預扣第1期│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裕仁急需使│里忠明路462 │利息3900百元,年利率259 │碼3Q-8055號汽車讓渡 │
│ │ │用金錢,經│之1號,莊世 │%(起訴書誤載為234%漏 │書1張,並質押該汽車 │
│ │ │其公司老闆│雄、黃文山辦│載),(實拿3萬6100元, │【黃聖翔於98年1月4日│
│ │ │之友人介紹│理借、放款手│扣除第1期利息3900元) │起共支付3期利息1萬 │
│ │ │後始向莊世│續 │ │1700元,並已領回該汽│
│ │ │雄、黃文山│ │ │車】 │
│ │ │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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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俊雄│李俊雄因急│98年1月間, │98年1月間借款4萬元,利息│李俊雄簽發面額4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以1個月為1期6000元,年利│本票1張、並提供其所 │
│ │ │,透過朋友│里忠明路462 │率180%,實拿4萬元 │有台新銀行存簿(含提│
│ │ │綽號「阿賢│之1號,莊世 │ │款卡及密碼)【李俊雄│
│ │ │」介紹,始│雄辦理借款手│ │於98年1月間起共支付 │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辦│ │期利息2萬8000元】 │
│ │ │李介明、黃│理放款,黃文│ │ │
│ │ │文山借款 │山收取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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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邱建庭│邱建庭因急│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借款2萬5000元 │邱建庭簽發面額2萬500│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0元本票1張、簽立車籍│
│ │ │,在點將錄│里忠明路462 │第1期利息5000元,年利率 │號碼620-ELM號、及另 │
│ │ │報紙上看到│之1號,莊世 │300%(起訴書誤載為240%│一輛車號不詳之機車讓│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款手│),(實拿2萬元,扣除第 │渡書2張(均已過戶予 │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辦│1期利息5000元) │明山輪業行)【邱建庭│
│ │ │李介明、黃│理放款,黃文│ │於98年2月6日起共支付│
│ │ │文山借款 │山辦理機車過│ │5000元之利息】 │
│ │ │ │戶手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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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正旺│黃正旺因急│98年2月8日,│98年2月8日借款2萬元,利 │黃正旺簽發面額2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黃正旺於98 │
│ │ │,始向其同│里忠明路462 │期利息1800元,年利率119 │年2月8日起共支付2期 │
│ │ │事莊世雄及│之1號,莊世 │%(起訴書誤載為108%) │3600元之利息】 │
│ │ │李介明、黃│雄辦理借款手│,(實拿1萬8200元,扣除 │ │
│ │ │文山借款 │續,李介明辦│第1期利息1800元) │ │
│ │ │ │理放款,黃文│ │ │
│ │ │ │山收取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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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廖御傑│廖御傑因急│98年2 月17日│98年2月17日借款5000元, │廖御傑簽立車籍號碼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KXD-961機車讓渡書1張│
│ │ │,在自由時│行里忠明路46│1期利息600元,年利率158 │(已過戶予明山輪業行│
│ │ │報報紙上看│2之1號,莊世│%(起訴書誤載為140 %)│)【廖御傑於98年2 月│
│ │ │到借款廣告│雄辦理借款手│,(實拿4400元,扣除第1 │17日起支付3期利息 │
│ │ │始向莊世雄│續,李介明辦│期利息600元) │1800元】 │
│ │ │、李介明、│理放款,黃文│ │ │
│ │ │黃文山、蔡│山辦理機車過│ │ │
│ │ │慶全借款 │戶,蔡慶全受│ │ │
│ │ │ │命至廖御傑家│ │ │
│ │ │ │查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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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金永揚│金永揚因急│98年2月25日 │98年2月25日借款2萬元,利│金永揚簽發面額2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簽立切結書 │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46│期利息3000元,年利率212 │及車籍號碼GBY-470號 │
│ │ │報紙上看到│2之1號,莊世│%(起訴書誤載為180%) │機車讓渡書1紙(已過 │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款手│,(實拿1萬7000元,扣除 │戶予明山輪業行)【金│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辦│第1期利息3000元) │永揚於98年2月25日起 │
│ │ │李介明、黃│理放款,黃文│ │共支付3期利息9000元 │
│ │ │文山借款 │山辦理機車過│ │】 │
│ │ │ │戶手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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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素陵│陳素陵因急│98年2月27 日│98年2月27日借款6000元, │陳素陵簽發面額6000元│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利息以1個月為1期(起訴書│、1萬2000元本票各1張│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46│誤載為15天為1期),預扣 │、簽立車籍號碼WZM-70│
│ │ │報紙上看到│2之1號,莊世│第1期利息900元,年利率 │7號機車讓渡書、切結 │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款手│212 %(起訴書誤載為360 │書各1紙(已過戶予明 │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放│%),(實拿5100元,扣除│山輪業行)【陳素陵於│
│ │ │李介明、黃│款、黃文山辦│第1期利息900元) │98年2月27日已支付900│
│ │ │文山借款 │理機車過戶手│ │元之利息】 │
│ │ │ │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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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俊亮│黃俊良因急│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借款1萬元,利 │黃俊亮簽發面額1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在點將錄│里忠明路462 │期利息1500元,年利率212 │碼BH3-586號機車讓渡 │
│ │ │報紙上看到│之1號,莊世 │%(起訴書誤載為180 %)│書(已過戶予明山輪業│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放│,(實拿8500元,扣除第1 │行)【黃俊亮於98年3 │
│ │ │向莊世雄、│款手續,黃文│期利息1500元) │月5日起共支付2期利息│
│ │ │黃文山借款│山辦理機車過│ │3000元】 │
│ │ │ │戶手續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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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惠峯│黃惠峯因急│98年3 月10日│98年3月10日借款1萬5000元│黃惠峯簽發面額1萬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5000元本票1張、簽立 │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46│第1期利息2250元,年利率 │車籍號碼272-DSJ號機 │
│ │ │報紙上看到│2之1號,莊世│212%(起訴書誤載為180%│車讓渡書1紙(已過戶 │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款手│),(實拿1萬2750元,扣 │予明山輪業行)及提供│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放│除第1期利息2250元) │身份證影本1張【黃惠 │
│ │ │李介明、黃│款、黃文山辦│ │峯於98年3月10日起共 │
│ │ │文山借款 │理機車過戶手│ │支付2250元之利息】 │
│ │ │ │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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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龍景元│龍景元因急│98年3 月10日│98年3月10日借款1萬2000元│龍景元簽發面額1萬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2000元本票1張、簽立 │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46│第1期利息1800元,年利率 │車籍號碼M3R-990號機 │
│ │ │報紙上看到│2之1號,莊世│212%(起訴書誤載為180%│車讓渡書1紙(已過戶 │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款手│),(實拿1萬200元,扣除│予明山輪業行)【龍景│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放│第1期利息1800元) │元於98年3月10日起共 │
│ │ │李介明、黃│款、黃文山收│ │支付2期利息3600元】 │
│ │ │文山、蔡慶│取利息,蔡慶│ │ │
│ │ │全借款 │全至龍景元家│ │ │
│ │ │ │查看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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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劉鈺庭│劉鈺庭因急│98年3月11日 │98年3月11日借款2萬5000元│劉鈺庭簽發面額2萬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5000元本票1張、簽立 │
│ │ │,經其友人│行里忠明路 │第1期利息4500百元,年利 │車籍號碼256-ELF號機 │
│ │ │綽號「阿育│462之1號,莊│率263%(起訴書誤載為216│車讓渡書1紙(已過戶 │
│ │ │」之男子介│世雄辦理借款│%),(實拿2萬500元,扣│予明山輪業行)【劉鈺│
│ │ │紹始向莊世│手續,李介明│除第1期利息4500元) │庭於98年3月11日起共 │
│ │ │雄、李介明│放款,黃文山│ │支付利息4500元】 │
│ │ │、黃文山借│辦理機車過戶│ │ │
│ │ │款 │手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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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任懷普│任懷普因急│98年3月13日 │98年3月13日借款1萬5000元│任懷普簽發面額1萬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5000元本票1張、簽立 │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 │第1期利息2400元,年利率 │車籍號碼UG7-130號機 │
│ │ │報紙上看到│462之1號,莊│229%(起訴書誤載為192%│車讓渡書1紙及該機車 │
│ │ │借款廣告始│世雄辦理借款│),(實拿1萬2600元,扣 │之出租契約書(已過戶│
│ │ │向莊世雄、│手續,李介明│除第1期利息2400元) │予明山輪業行)【任懷│
│ │ │李介明、黃│放款,黃文山│ │普於98年3月13日起共 │
│ │ │文山借款 │辦理機車過戶│ │支付2400元之利息】 │
│ │ │ │手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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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朱名逸│朱名逸因急│98年3月13日 │98年3月13日借款1萬5000元│朱名逸簽發面額6000元│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本票2張、9000元本票 │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 │第1期利息3900元,年利率 │1張、簽立車籍號碼 │
│ │ │報紙上看到│462之1號,莊│422%(起訴書誤載為312%│MCW-735號機車讓渡書 │
│ │ │借款廣告始│世雄辦理借款│),(實拿1萬1100元,扣 │1紙及質押身份證正本 │
│ │ │向莊世雄、│手續,李介明│除第1期利息3900元) │(該機車已過戶予明山│
│ │ │李介明、黃│放款,黃文山│ │輪業行)【朱名逸於98│
│ │ │文山借款 │辦理機車過戶│ │年3月13日起共支付3期│
│ │ │ │手續 │ │利息1萬17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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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何麗卿│何麗卿因急│98年3月20 日│98年3月20日借款2萬元,利│何麗卿簽發面額2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 │期利息3600元,年利率263 │碼608-CQV號機車讓渡 │
│ │ │報紙上看到│462之1號,莊│%(起訴書誤載為216%) │書1紙(已過戶予明山 │
│ │ │借款廣告始│世雄辦理借款│,(實拿1萬6400元,扣除 │輪業行)【何麗卿於98│
│ │ │向莊世雄、│手續,李介明│第1期利息3600元) │年3月20日起共支付2期│
│ │ │李介明、黃│放款,黃文山│ │利息6800元(匯款至李│
│ │ │文山借款 │辦理機車過戶│ │秋芳之國泰世華銀行草│
│ │ │ │ │ │屯分行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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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曾俊誠│曾俊誠因急│98年3月23 日│98年3月23日借款4萬元,利│曾俊誠簽發面額3萬、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息以15天為1期,預扣第1期│1萬元本票各1張、簽立│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 │利息3600元,年利率237% │車籍號碼773-EMJ號機 │
│ │ │報紙上看到│462之1號,莊│(起訴書誤載為216%), │車讓渡書1紙(已過戶 │
│ │ │借款廣告始│世雄辦理借款│(實拿3萬6400元,扣除第1│予明山輪業行)及提供│
│ │ │向莊世雄、│手續及收取利│期利息3600元) │身份證、駕照影本各1 │
│ │ │李介明、黃│息、李介明放│ │張【曾俊誠於98年3月 │
│ │ │文山借款 │款、黃文山辦│ │23日起共支付2期利息 │
│ │ │ │理機車過戶手│ │7200元,上開機車已過│
│ │ │ │續 │ │戶予曾俊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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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謝嘉宏│謝嘉宏因急│98年3、4月份│98年3、4月份間某日借款 │謝嘉宏簽發面額5000元│
│ │ │需使用金錢│間某日,在臺│5000元,利息以1個月為1期│本票1張、簽立切結書 │
│ │ │,在點將錄│中市健行里忠│,1期利息750元,年利率 │、車籍號碼AJV-029號 │
│ │ │報紙上看到│明路462之1號│212%(起訴書誤載為180 │機車讓渡書1紙(已過 │
│ │ │借款廣告始│,莊世雄辦理│%),(實拿4250元,扣除│戶予明山輪業行)【謝│
│ │ │向莊世雄、│借款手續,李│第1期利息750元) │嘉宏於98年3、4月間某│
│ │ │李介明、黃│介明辦理放款│ │日借款後之第7日即已 │
│ │ │文山借款 │,黃文山機理│ │還清借款5000元】 │
│ │ │ │車過戶手續 │ │ │
├──┼───┼─────┼──────┼────────────┼──────────┤
│18│張麗芬│張麗芬因急│98年4月2日,│98年4月2日借款1萬5000元 │張麗芬簽發面額1萬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利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5000元本票1張、簽立 │
│ │ │,在點將錄│里忠明路462 │第1期利息2700元,年利率 │車籍號碼6GL-182號號 │
│ │ │報報上看到│之1號,李介 │263%(起訴書誤載為216 │機車讓渡書1紙(已過 │
│ │ │借款廣告始│明辦理借、放│%),(實拿1萬2300元, │戶予明山輪業行),並│
│ │ │向莊世雄、│款手續,莊世│扣除第1期利息2700元) │提供身份證及駕照影本│
│ │ │李介明、黃│雄收取利息,│ │各1張【張麗芬已於98 │
│ │ │文山、蔡慶│黃文山辦理機│ │年4月底已全部還清, │
│ │ │全借款 │車過戶手續,│ │前開機車已過戶予張麗│
│ │ │ │蔡慶全在場把│ │芬】 │
│ │ │ │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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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文龍│李文龍因急│98年4月6日,│98年4月6日借款2萬元,利 │李文龍簽發面額2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在點將錄│里忠明路462 │期利息3600元,年利率263 │碼596-CQU號號機車讓 │
│ │ │報紙上看到│之1號,莊世 │%(起訴書誤載為216%) │渡書1紙(已過戶予明 │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款手│,(實拿1萬6400元,扣除 │山輪業行)【李文龍於│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辦│第1期利息3600元) │98年4月6日已支付3600│
│ │ │李介明、黃│理放款手續,│ │元之利息】 │
│ │ │文山借款 │黃文山辦理機│ │ │
│ │ │ │車過戶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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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徐恩喬│徐恩喬因急│98年4月8日,│98年4月8日借款3萬元,利 │徐恩喬簽發面額3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息以10天為1期,預扣第1期│本票1張、並提供身份 │
│ │ │,在點將錄│里忠明路462 │利息3000元,年利率400% │證影本1份 │
│ │ │報紙上看到│之1號,莊世 │(起訴書誤載為360%), │ │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款手│(實拿2萬7000元,扣除第 │ │
│ │ │向莊世雄、│續,李介明辦│1期利息3000元) │ │
│ │ │李介明、黃│理放款手續,│ │ │
│ │ │文山借款 │黃文山亦在場│ │ │
├──┼───┼─────┼──────┼────────────┼──────────┤
│21│陳永錫│陳永錫因急│98年4月8日,│98年4月8日借款1萬元,利 │陳永錫簽發面額1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行│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在點將錄│里忠明路462 │期利息1800元,年利率263 │碼510-BVG號號機車讓 │
│ │ │報紙上看到│之1號,莊世 │%(起訴書誤載為216%) │渡書1紙(已過戶予明 │
│ │ │借款廣告始│雄辦理借、放│,(實拿8200元,扣除第1 │山輪業行)【陳永錫於│
│ │ │向莊世雄、│款手續,黃文│期利息1800元) │98 年4月8日起已支付 │
│ │ │黃文山借款│山辦理機車過│ │1800元之利息】 │
│ │ │ │戶手續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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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羅吉陽│羅吉陽因急│98年4月13日 │98年4月13日借款1萬元,利│羅吉陽簽發面額1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息以1個月為1期,預扣第1 │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在點將錄│行里忠明路 │期利息1800元,年利率263 │碼050-ELR號號機車讓 │
│ │ │報紙上看到│462之1號,莊│%(起訴書誤載為216%) │渡書1紙(已過戶予蔡 │
│ │ │借款廣告始│世雄辦理借款│,(實拿8200元,扣除第1 │慶全)【羅吉陽於98年│
│ │ │向莊世雄、│手續及收取利│期利息1800元) │4月13日起已支付2期利│
│ │ │黃文山、蔡│息,黃文山在│ │息3600元】 │
│ │ │慶全借款 │場把風,蔡慶│ │ │
│ │ │ │全辦理機車過│ │ │
│ │ │ │戶手續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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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毛榛俐│毛榛俐因急│98年4月22日 │98年4月22日借款2萬元,利│毛榛俐簽發面額2萬元 │
│ │ │需使用金錢│,在臺中市健│息以10天為1期,預扣第1期│本票1張、簽立車籍號 │
│ │ │,在報紙上│行里忠明路 │利息2000元,年利率400% │碼EZB-519號號機車讓 │
│ │ │看到借款廣│462之1號,莊│(起訴書誤載為360%), │渡書1紙(已過戶予蔡 │
│ │ │告始向莊世│世雄、李介明│(實拿1萬8000元,扣除第 │慶全)【毛榛俐於98年│
│ │ │雄、李介明│辦理借、放款│1期利息2000元) │4月22日起已支付3期利│
│ │ │、黃文山、│手續,黃文山│ │息6000元】 │
│ │ │蔡慶全借款│辦理機車過戶│ │ │
│ │ │ │手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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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犯 行│所犯法條及罪名│有期徒刑部分更定其刑後所宣告之刑 │
├──┼───┼───────┼───────────────────┤
│ 1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黃文山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一編號│重利罪。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所示│ │。 │
├──┼───┼───────┼───────────────────┤
│ 2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2所示│ │ │
├──┼───┼───────┼───────────────────┤
│ 3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3所示│ │ │
├──┼───┼───────┼───────────────────┤
│ 4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4所示│ │ │
├──┼───┼───────┼───────────────────┤
│ 5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5所示│ │ │
├──┼───┼───────┼───────────────────┤
│ 6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6所示│ │ │
├──┼───┼───────┼───────────────────┤
│ 7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7所示│ │ │
├──┼───┼───────┼───────────────────┤
│ 8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8所示│ │ │
├──┼───┼───────┼───────────────────┤
│ 9 │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9所示│ │ │
├──┼───┼───────┼───────────────────┤
│10│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1│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2│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3│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4│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5│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6│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7│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8│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19│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20│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21│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22│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
│23│如附表│刑法第344條之 │同上 │
│ │一編號│重利罪。 │ │
│ │所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