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雯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0
號),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雯琦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雯琦明知現今利用報紙、廣告刊登或其他管道 ,以任何名義向他人徵購或租用行動電話門號行為,係財產 犯罪集團為利用收購之電話門號,用以掩飾、隱匿重大犯罪 所取得財物而為之,電信業者所推出易付卡門號亦無任何申 辦限制,若有意使用他人申辦之電信門號,均與財產犯罪有 密切關連,為一般人通知之常識。於民國98年10月中旬某日 ,在臺中地區某處,可得知悉某不詳年籍之成年人,向其借 用國民身份證件申辦行動電話易付卡,有可能輾轉交付詐騙 集團份子所使用,竟仍將其國民身份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交 付該不詳之成年人及簽署申辦文件後,任由該成年人於98年 10月17日,持往臺中市○○區○○路4段151號臺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哥大公司)之臺中文心門市,以陳 雯琦名義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含SI M卡1枚),該號碼在辦理後,即由前開不詳之成年人,提供 予犯罪集團成員行詐騙之用。因遠東GO HAPPY線上快樂購網 路購物平台規定消費者欲訂購商品,「行動電話」為必填欄 位,方可完成訂購手續,某詐騙集團份子,以不法方式取得 上開以陳雯琦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及孫維敏之遠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銀行)00000000 0000 0000號網路信用卡卡號後,先利用不實之網路位址,登入遠 東GO HAPPY線上快樂購網路購物平台,以填載不法取得孫維 敏上開卡號刷卡之方式消費新臺幣9588元,且在消費資料上 該購物平台規定,填載前開陳雯琦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號碼供收貨聯絡使用,致購物平台陷於錯誤,並於 98年11月11日將貨物送達指定收貨地址。嗣因遠東銀行以電 話聯絡孫維敏,得知孫維敏並無上開網路購物行為,始發覺 有異,報警究報,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雯琦於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證人孫維敏、李偉業於警詢中所為指述。
(三)復有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信用卡掛失遭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遠東GO HAPPY線上 快樂購網路購物訂單狀態、訂單編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函及預付卡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司陳報狀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函、客戶簽收單。(四)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函及檢 附被告陳雯琦病歷資料、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函及 檢附病歷摘要。
三、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陳雯琦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僅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率行交付國民身份證及 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簽署申預付卡申請書,供他人利用其名義 申辦及使用門號,導致他人取得後作為犯罪使用,造成警察 機關追查實際犯罪行為人發生阻礙,對於社會治安具有相當 之危害性,及遠東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使被害人受有損 害,且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酌被告有多次入醫紀錄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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