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703號
TCDM,100,簡,703,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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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532
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勝悟犯竊盜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勝悟於本院之自白」外,其 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勝悟為國小畢業、從事資源回收業之男子,為 本件犯行前已有3次竊盜前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 投刑簡字第638號、本院96年度易字第1966號、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2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嗣 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仍不思以正常手段獲取財 物,徒手竊取告訴人黃崇厚所有之中古輪胎二次,共計得手 中古輪胎18個,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觀念,自述其 竊取該中古輪胎是要給幼稚園及老人院和自己種花圈土使用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智識程度,及竊得物 品合計價值約新臺幣9千元非鉅,及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 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 庭時表示:「損害的金額不多,但被告偷中古輪胎,我想知 他偷這些輪胎要賣到哪裡去,這幕後一定有人在收購中古胎 ,我不相信被告是偷中古胎去種花、送給幼稚園、老人院, 他來跟我討的話,我都可以給他。」、「我覺得被告行為不 好,請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堅股
100年度偵字第14532號
被 告 林勝悟 男 5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76
巷27弄1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勝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19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97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於100年3月15日5時3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3597-A5號自小貨車,在臺中市○○區○○ 路572號瑞德輪胎行前,徒手竊取黃崇厚所有之中古輪胎10 個。(二)又於100年5月11日凌晨4時50分許,又在前揭地 點,徒手竊取黃崇厚所有之中古輪胎8個。嗣經黃崇厚報案 後,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於100年5月16日9時35分許, 通知林勝悟到案而查獲。
二、案經黃崇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勝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黃崇厚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 面照片8張及現場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次 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蓉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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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