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907號
TCDM,100,易,2907,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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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碩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62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碩元於民國100年2月22日18時至19時 間某時,在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451號之「鑫天堂鳥 卡拉OK」店內飲酒後,因故與游青松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 林文棋見狀後,上前欲勸架時,吳碩元竟即基於傷害之犯意 ,拿起酒杯丟向林文棋之左手,使林文棋因此受有左手割傷 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吳碩元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吳碩元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文棋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其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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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