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鎮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范鎮山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范鎮山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件經本院審結後,雖諭知被告於提出新台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被告未能提出保證金,為免日後執行困難,本院認本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