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何薰旖
何冠定
何佳函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原 告 汪樹釤
汪陳素娥
被 告 米豐通運有限公司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原名蔡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15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宗佑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0年 度交訴字第1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開說明, 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蔡宗佑及其僱用人即米豐通運有限 公司、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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