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87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玄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奕妤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
字第裁60-GH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玄昇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279-UX號自用大貨車,於民國10 0 年7 月11日8 時54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路口 處,因「裝載砂子,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禁止通行) 」違規,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員警依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中市警 交字第GH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 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提出申訴,經舉發單位查復後 仍有不服,原處分機關遂於100 年9 月15日以中監違字第裁 60-GH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整 ,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屬上開系爭自用大貨車,日 前載運砂石(建材)行駛於上開地點經警舉發裝載砂石、土 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惟受處分人所營業項目有建材批 發零售、石油製品批發業、起重工程業... 等,且受處分人 購入該車亦經監理單位核准領牌並未違法,請體恤受處分人 營運辛苦且遵守法規,因罰鍰60,000元為很大負擔,且受處 分人真不知該舉係屬違規(若真有明文規定),不解公司所 有之車輛載運公司貨物為違規一情,爰聲明異議云云。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 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40,000元以上80,000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 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處罰;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 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相關規定裝設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 砂石專用車;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 即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此觀諸交通部91年
5 月31日交路字第0910005367號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9條之1 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 及第 42條等規定所授權頒訂「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 專用車廂規定」第2 條、第3 條等規定甚明。再者,裝載砂 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貨廂外框顏 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 項第15款辦理,貨廂正 後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黑 色』字體加漆號牌2.5 倍之車輛牌照號碼,亦為「裝載砂石 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 條、第3 條第 6 款、第8 款所明定。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 項第 3 款、第15款則分別規定:「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 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 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 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 部另定之」、「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 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 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從而,用以裝載砂 石、土方之車輛,除需具備相關裝置與標示外,尚需經向監 理機關申請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方得作為裝載砂石、土 方之使用。另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 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 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 貨廂容積不受第3 點 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 、港區車輛及8 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樣後另 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裝載砂石、土 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7 條亦有明文。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279-UX號自用大貨車,於民國100 年 7 月11日8 時54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路口處 ,因「裝載砂子,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禁止通行)」 之違規,為原舉發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 所員警製單舉發。受處分人到案提出申訴,經原舉發機關函 覆其舉發無誤,原處分機關乃於100 年9 月15日裁處受處分 人罰鍰60,000元等情,有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 0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4 張、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00028691號函、原處分機 關中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裁決書在卷可憑。又前開車 輛之車廂未依規定漆為黃色,而係藍色;車廂後方之車牌號
碼標示未依規定漆為黑色字體,而係白色字體,且未依規定 檢驗登記為「土方、砂石專用車」,復經檢視該車斗發現其 裝載為砂石等情,有前揭舉發採證照片4 張及汽車車籍資料 查詢結果1 紙在卷足證,則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確有「裝 載砂子,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禁止通行)」之違規行 為,洵堪認定。
㈡按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 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 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 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 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參照「 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無非 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之視線多有死 角,不幸發生撞擊時,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 易散逸,輕者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市容觀瞻,重者往往釀成 人員傷亡之悲劇,故汽車所有人裝載砂石、土方,一旦違反 上開規定,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規定課 以重罰。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牌號碼279-UX號自用大貨車, 於前開時、地用以載運砂石一節,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則 依上開規定,受處分人欲將之用以載運砂石、土方,自應按 交通部91年5 月31日交路字第0910005367號函所頒「裝載砂 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3 條規定辦理 ,惟受處分人所有該車輛未依此項規定經監理機關檢驗通過 登檢為裝載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當不得載運砂石、土方 ,其違規用以裝運砂石,確有違反前揭行政規定,自應受違 反前揭各項行政管制措施之懲處。
㈢受處分人雖以前開情詞為辯,惟行政罰法第8 條已明文規定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據此,受處分 人自不能主張其不知法律規定而解免其違規所應受之行政罰 責,是受處分人所辯上情,洵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確有「裝載砂子,未 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公司罰鍰60,000元, 於法並無不合,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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