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2465號
TCDM,100,交聲,2465,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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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4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46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林明慧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所為之
處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63-U00000000、63-U000000
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 駛人新臺幣(下同)500 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 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服從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或稽查,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同條例第60條第2項 第1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略 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明慧於民國100 年6 月5 日16 時 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KCE-603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 潭子區○○○路平交道時,因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騎乘機車附 載人員未戴安全帽,及拒絕接受稽查(出示證件即收回不配 合製單逕行離去)之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 警務段豐原派出所員警分別以鐵警行字第U00000000 、U000 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掣單舉發。 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遂於100 年7 月28日各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 項及第60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 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U00000000號、63-U00000000號裁決書 ,分別裁處罰鍰500 元及9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 第1 款(移送書、裁決書漏載第1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 等語。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於上開時間行經潭子區○○○路 ,附載吳璟廷確實未戴安全帽,惟因賣安全帽處比住家還遠 ,且伊於5 月26日車禍受傷無法停妥機車,才請女兒陪同。 但當天舉發員警同時於現場攔停另一自小客車,一併處理, 沒針對我們必須先取出證件先配合稽查解釋清楚,僅因我們 同時解釋狀況時,員警不悅說:你們都可以回去了反正我可 以回去再開,一張變兩張,又來文表明「警員製單告發,即



將證件抽回」與事實不符,我並未把證件交付員警,員警沒 清楚解釋須先出示證件,當時與另一位遭開單者都尚在現場 45 分 ,何以逕行離去?我們是照警員說可以回去才離開的 ,爰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100 年6 月5 日16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K CE-603號重型機車(下簡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 潭子區○○○路平交道前,因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騎乘機車 附載人員未戴安全帽,及拒絕接受稽查(出示證件即收回 不配合製單逕行離去)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 警察局第一警務段豐原派出所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1條第6 項及第60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各以鐵 警行字第U00000000 、U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件通知單逕行舉發,此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 警務段100 年7 月18日鐵一警行字第1000005361號函暨所 檢附員警申訴案件回復單1 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各2 紙在卷可稽。
(二)又異議人於上述時間、地點,騎乘前揭重機車附載之人員 未戴安全帽一節,為異議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 頁背面 、第23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 一警務段豐原派出所警員徐子弘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情節相 符(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復有採證照片1 張(見本院 卷第11頁)為證,故該違規事實足堪認定。從而,異議人 以賣安全帽處較住家遠,又因有傷在身無法停妥機車,始 請其女吳璟廷陪同為由置辯,顯無足取,自難執為免罰事 由。
(三)另關於異議人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稽查之違規部分,異議 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騎乘前揭重機車因上述違規行 為遭警攔停後,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稽查之違規事實,亦 據證人徐子弘於本院100 年9 月27日訊問時到庭結證稱: (問:100 年6 月5 日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鐵警行字 第U00000000 「違規事實:違規女駕駛人騎乘機車附載人 員未戴安全帽」、U00000000 號「違規事實:違規女駕駛 拒絕接受稽查--出示證件即收回不配合製單逕行離去」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否由你製單舉發?) 這二張都是我開的。(問:當天取締違規經過?)100 年 6 月5 日下午16時至18時,執行臺中市○○區○○路平交 道守望勤務,16時37分的時候,異議人騎乘KCE- 603從中 山路左轉圓通南路穿過平交道後,附載的人員未戴安全帽



,我就鳴警笛將異議人攔下,異議人及所附載人員都在機 車上沒有下車,我有請異議人出示證件,她一直不提出來 ,我問異議人有無駕照,異議人從她的皮包拿出1 張不詳 證件晃了一下就放進去皮包裡面,我也不知道那是什麼證 件,也沒有拿到那張證件,異議人跟另外我攔下的那對夫 妻都不配合,因為另外那對夫妻,先生是開車的,他有出 示駕照,他太太要求要看錄影畫面,看完跟他解說完之後 ,正要開單的時候,他太太未經我的同意就從我手中把那 張證件拿回去,他們不配合開單,妨礙我執勤,我跟他們 說既然你們不配合開單,就請你們先回去,我會把紅單寄 到你們家,開車的那對夫妻先走,後來我跟異議人要駕照 ,異議人從皮包拿出1 張不詳證件晃一下就收回去,我不 知道那是什麼證件,之後異議人就走了。(問:你當天有 錄音或錄影?)錄音錄影都有。(問:有無連續?)錄影 擷取違規畫面,錄音是我告知他們如果不配合,我會開二 張紅單。(問:當天錄音、錄影有無連續?)沒有連續, 當天我使用的器材是JVCV8 錄影器材,錄音錄影,我看到 他們違規轉過來之後,我按暫停,錄音、錄影就中斷,因 為他們要求要看錄影畫面。(問:你當天有無沒有跟異議 人講:你們都可以回去,反正我可以1 張變2 張?)我當 天有告知異議人:你們既然不配合,你們可以回去,我回 去查明之後會開單寄到你們家裡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23 頁至24頁)。另參以上開原舉發機關覆函所檢附證人徐子 弘於100 年7 月13日製作之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豐原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回覆單,其內容略以:職 於100 年6 月5 日執服16至18時圓通南路平交道守望勤務 ,於16時37分民眾林明慧騎乘車號KCE-603 重機車西向東 行經平交道後,因後座附載人員未戴安全帽,職將其攔停 後告知違規事實,請其出示駕照,該違規駕駛人出示證件 後,立即將駕照放回背包內拒絕接受稽查,以致職無法當 場掣單告發,違規人不配合即騎乘車號KCE-603 重機車逕 行離去... 等情,經核與證人上開證述相符,且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違規事實欄亦載明「出示證件 即收回不配合製單逕行離去」等語。又審諸其證述內容並 無前後矛盾或不合理之處,異議人亦到庭就證人前揭證述 內容表示無誤,足徵證人前揭證詞並無虛構之情,足以採 信。
2、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道路交通 管理之稽查、違規之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而警察為維持交通秩序



,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警員係屬司法警 察人員之一份子,應深切明白出庭作證具結後,應據實陳 述之義務及如有偽證應受處罰之嚴重後果。當時執勤之警 員徐子弘於本院訊問時,在法官告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 證之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及具結後,仍明確上述之結證 ,是其所為證言,應屬真實可信。是異議人於取締稽查當 時確未依證人之指示交付證件供員警執行開單公務,僅有 出示即收回一節,可堪認定。
3、又經本院職權勘驗證人即舉發員警徐子弘提出之取締過程 之錄音錄影光碟內容,其結果如下,有勘驗筆錄1 份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2頁):
開始播放光碟至播放時間為00分28秒,畫面面對平交道, 車流行進中,左方停有壹輛之自小客車,未攝入正在對話 人員。
員警:你們不讓我開嘛?
異議人:自以為正義...然後我覺得...
員警:不讓開...
異議人:我覺得你們這樣子作法,實在不對,然後你就要 說我們...然後你就要開最重的。
員警:我就跟你講你有你的權利嘛,我今天開的不對,你 可以去申訴,可以上交通法庭聲明異議,這個都是 你的權利。不是說沒有救濟方法,都有。但是你今 天違規是事實,你們兩個都一樣,今天違規都是事 實...
播放時間至2分17秒影片結束
異議人:先生好,那請問那區的人怎麼辦,你要不要過去 全開?
員警:我今天沒有那麼多時間去處理那裡... 異議人:你不過去全開那就是對了嘛!對不對? 員警:你們今天把我攔在這裡,我怎麼去開?
女案外人:沒有啦,沒關係,你現在去開啦。
異議人:對阿,那邊全部都是黃線,本來就不能這樣子停 車阿!
員警:我今天要先把你們處理完,我才能做其他的事啦。 女案外人:沒關係我等你,我等你,你去開,開完我馬上 就給你開,好不好?
員警:為什麼要這樣?你已經先違規了,你已經先違規我 先處理你的阿。
異議人:那些全部都是停黃線阿!
女案外人:沒關係我等你阿。




員警:我不用,我先處理你們的,你們不走我就在這邊跟 你耗。
女案外人:那就一起開阿,那邊一群人沒有那個,一群人 都不開,就開我們的。那你很奇怪阿。對不對

員警:反正我時間到我就走了阿。然後我就回去開單,不 服取締,一樣,本來是一張變兩張。隨便你們嘛。 對不對?
女案外人:現在都有在錄音。
異議人:他說我們不服取締,然後就一張變兩張,沒關係 阿,很好阿,這個錄起來,錄起來。
員警:不服取締阿,錄都沒關係,這個都是依法的,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都是有的...
異議人:那你,什麼叫依法的?
員警:我講的都是依法的。
異議人:我請問你已經閃黃燈,在遠遠地方閃黃燈才右轉 齁。
女案外人:那你也是自由心證嘛!你想開時候就開,那一 群人在那邊你不開也不開嗎?那都是你決定嗎

員警:我不開,我就不開,這邊處理你們的事,把你們的 事處理完,我才有多餘的餘力...
女案外人:我等你阿。你去處理阿,我在這邊等你阿。 員警:你為什麼要等我?
女案外人:沒關係我讓你...
員警: 你不讓我處理完。
女案外人:我沒有不讓你處理阿。
員警:沒關係阿,等阿。反正你不讓我處理你的事,我就 不離開這裡。
男案外人:依法你就要處理阿。
員警:好,依法,來呀來呀,現在有優先順序,有優先順 序。
男案外人:你先講法再講理阿。
異議人:我們今天講理,你今天開車子的時候,你今天在 這邊看,如果你開車你有辦法從那邊看到右轉燈 ,這邊燈在閃,已經火車才開始,看到這邊燈在 閃?已經火車才開始。
員警: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你開車過來你的視線,完全 都看得到。
男案外人:過來已經壓到,進到柵欄。




4、觀諸上開勘驗內容,並佐以證人前揭證述可知,當時證人 徐子弘就取締開單過程雖因取締之故而暫時切斷錄影器材 致無連續錄音錄影,惟已清楚表明就異議人違規行為舉發 開單之意,又衡諸員警當場開立罰單須確認人別及載明被 開單人之年籍資料,均會請求被開單人提出證件供核,此 為一般駕駛人所週知,是異議人即應配合提出證件開單, 況證人徐子弘當場已說明:「我就跟你講你有你的權利嘛 ,我今天開的不對,你可以去申訴,可以上交通法庭聲明 異議,這個都是你的權利。不是說沒有救濟方法,都有。 但是你今天違規是事實,你們兩個都一樣,今天違規都是 事實。」等語,亦向異議人以及另2 名案外人說明:「你 已經先違規了,你已經先違規,我先處理你的阿。」、「 我先處理你們的,你們不走我就在這邊跟你耗。」等語, 嗣經異議人仍爭執不休,不願接受開單取締,始表明時間 到了將回去(以車牌號碼)查明資料後加開「不服從取締 稽查」之違規單據。據此,證人徐子弘既因異議人違規騎 乘機車附載人員未戴安全帽違規,則將其當場攔停,並告 知違規事實,要求其出示駕照等證件接受稽查,公權力之 發動並非毫無所據,倘異議人對員警告知之違規內容有所 不服,自應循法定救濟途徑,提起救濟,尚不得以拒絕出 示駕照及出示後隨即收起不願交付開單等方法,不服從交 通勤務警察之稽查,其理至明。從而,異議人確有證人所 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稽查之交通違規事實,應甚明確,(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騎乘重型 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及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 稽查之違規行為無誤。是以,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 定,就異議人騎乘重型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 規處罰鍰500 元、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稽查違規處罰鍰90 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核無不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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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