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傳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7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 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楊傳旺經檢察官以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 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陳炳松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