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惠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竟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 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一犯再犯, 顯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自不宜輕縱,應予嚴懲,惟 斟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