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葉文本
葉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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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前列二人 葉青松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原告與澎湖縣七美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