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54號
TYDV,99,重訴,254,2011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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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莊春梅
宋艷華
宋元方
宋元興
宋元明
宋元炳
兼上六人之
訴訟代理人 宋文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超凡
被 告 范政繁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 年
10月28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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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