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85號
TYDV,99,訴,2085,2011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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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蔡亞宣
      蔡翠霞
      蔡阿文
      蔡龍昇
      蔡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東石鄉農會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2085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5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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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