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 訴 人 黃睿遜 黃睿炳 黃睿建 黃景麟 黃文志 黃實義 黃睿訓 黃睿章 黃睿勝 黃世昌 黃文忠 黃睿朋 黃智佳 黃睿吉 黃睿煥 黃彥宸 黃誌銘 黃睿澤 黃睿鑫 黃睿燦 黃睿達 黃春生 黃文熙 黃裕 黃睿錦 黃睿清 黃睿崇 黃睿堂 黃睿龍 黃睿鑫 黃睿傑 黃睿讚 黃肇基 黃肇源 黃振哲 黃方暄 黃仰民視同上訴人 黃肇業 黃睿榮 黃睿州 黃智麟 黃奎智 黃支遠 黃啟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衍欽等間因99年度訴字第1355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129,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