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9年度,25號
TYDV,99,國,25,201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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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鍾富雄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金水
      洪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中平國民小學等間因本院99
年度國字第25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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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