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鍾富雄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金水
洪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中平國民小學等間因本院99
年度國字第25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