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88號
TYDV,99,司執消債清,88,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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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劉信宏即劉基林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羅詩苑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賢易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羅詩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據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顯示其名下財產有門牌 號碼桃園縣龍潭鄉○○路300 巷101 弄27號房屋暨座落基地 龍潭鄉○○○段331-6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輕型機 車乙輛、重型機車乙輛,另債務人於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尚有保單1 筆,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召開 債權人會議,經其決議前開機車兩輛不予變價、處分,同意 返還債務人,惟主張系爭房地及保單應變賣價金進行分配, 由別除權人即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臺灣土地銀行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押 權,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經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解繳前開保單解約金15,648元,並本院民事執行 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84047 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系爭房地, 該變賣價金得以返還予債務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404 元。綜上,前揭債務人可領得之款項共計152,052 元解 送到院後,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全數變 價完畢。茲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 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並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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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