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82號
TYDV,100,除,582,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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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6 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10月1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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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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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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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宇印刷企業社 呂│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100年5月31日 │37,983元 │AK0九六0四七│ │
│1 │昆霖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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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