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于國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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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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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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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銓交通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八德分行 │100年5月31日 │60,398元│CJ0五五四0一│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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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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