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59號
TYDV,100,除,459,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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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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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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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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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域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12月10日 │251,580元 │CD六五九二六二│ │
│ │司 許錦煌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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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