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8號
TYDV,100,重訴,108,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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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Morrison .
法定代理人 Paul Scha.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劉法正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八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之請求是否成立,涉及原告是否應對訴 外人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先進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有關原告與世界先進公司間損害賠償 責任之訴訟,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72 8 號民事事件審理中,且原告於該訴訟中已否認世界先進公 司之機台係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損壞,並質疑損害之金額,足 見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 第72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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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