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7號
抗 告 人 鄭世玲
相 對 人 鍾隆賢
鍾延竹
鍾延光
鍾延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租佃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0 年8 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抗告人遲至100年10月7日 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