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12號
TYDV,100,訴,612,2011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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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
被 上 訴人 遠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612 號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18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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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