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號
被 告 鈞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力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
字第375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1,88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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