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洪建榮即建宬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臺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9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 年9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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