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鄭銘三
李麗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奇松
原 告 鄭香芽
3樓
鄭春芽
劉淑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瑜
鄭俊庭
原 告 鄭淑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兼為原告劉淑梅之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張阿梹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陳泓年(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8號6樓
【以下為追加被告(與被告張阿梹均同為張阿水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正博
徐金龍
張榮華
徐財枝
徐寶珠
徐義勝
張寶猜
徐寶貴
蔡張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僅列張阿梹為被告,嗣追加張正博、徐金 龍、張榮華、徐財枝、徐寶珠、徐義勝、張寶猜、徐寶貴、 蔡張寶玉等9 人(下稱張正博等9 人)為被告。按因張正博 等9 人與張阿梹同為「張阿水」(民國93年10月22日歿)之 繼承人,而張阿水原為系爭耕地租約(租賃標的:桃園縣大 園鄉○○○段第2-7 、2-14地號等二筆耕地,出租人原為「 鄭長琳」即原告鄭銘三之先父、即其餘原告之祖父)之承租 人,其權利義務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若繼承人於繼
承後另有內部之分割協議,或被繼承人於生前另立有不同分 配方式之遺囑,則另當別論),是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張阿水 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故原告於起訴後,追加原非當 事人之張正博等9 人為被告,尚無不合(參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應予准許。
二、本件已定民國100 年11月07日(星期一)上午9 時3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院開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 ○○路120 號,「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原告與被告張 阿梹,及追加被告張正博等9 人,均應按期到庭,特此一併 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