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謝長川
被 告 李金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4,000 元
,應繳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