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40號
TYDV,100,補,440,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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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黃健生
      劉文俊
      金家宇
      周小雲
      馮睿璇
      李後瑋
上 列 6人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睿鋒等3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每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
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為如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黃健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
㈡原告劉文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61,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4,563元。
㈢原告金家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7,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880 元。
㈣原告周小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4,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860 元。
㈤原告馮睿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29,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5,157元。
㈥原告李後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22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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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