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黃健生
劉文俊
金家宇
周小雲
馮睿璇
李後瑋
上 列 6人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睿鋒等3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每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
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為如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黃健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
㈡原告劉文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61,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4,563元。
㈢原告金家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7,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880 元。
㈣原告周小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4,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860 元。
㈤原告馮睿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29,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5,157元。
㈥原告李後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22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