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72號
TYDV,100,聲,272,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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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謝萬霖
相 對 人 陳勝樺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存字第203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七九號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民事裁定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壹張(票號:A九六一○一),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 1 項、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 不存在假處分事件,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為擔保,以鈞院99年度存 字第111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所有、如上開民事裁 定附表所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在案;嗣為現金靈活運院,遂 向鈞院聲請變換提存物,並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2 號民 事裁定,准予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 期面額40 0 萬元債票1 張(票號:A96101)變換之,聲請人遂以99年 度存字第2036號提存書提存上開債券在案。茲因前開提存之 公債已即將屆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 期 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79號民事裁定、99年度存字第1116 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99年度聲字第562 號民事裁定 、99年度存字第2036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查對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 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參照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前段、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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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