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丁阿招
莊阿碧
陳桂英
彭連財
謝平玉
鐘文興
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唯鳳律師
關 係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誠信愛心家園
法定代理人 余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丁阿招(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宣告莊阿碧(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宣告陳桂英(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宣告彭連財(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宣告謝平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宣告鐘文興(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桃園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阿招、莊阿碧、彭連財、謝平玉、鐘文興之監護人。
指定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誠信愛心家園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選定桃園縣政府為受輔助宣告人陳桂英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丁阿招、莊阿碧、彭連財、謝平玉、鐘文興、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桂英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阿招、莊阿碧具有多重障礙之 情形,且其等之父母不詳;聲請人陳桂英為中度智能障礙之 情形,其父親已過世,母親為植物人,並育有一名約2 歲之 女兒;聲請人彭連財為極重度智能障礙之情形,其父不詳、 母已過世,且並未結婚,亦無任何家人;聲請人謝平玉於民
國89、90年間因車禍傷及腦部,成為重度多重障礙之情形, 且育有一子一女,並已離婚,前夫亦已過世,而前夫家人拒 絕其與小孩來往,其亦無任何家人;聲請人鐘文興為極重度 智能障礙之情形,其父母均已過世,聲請人鐘文興之哥哥鐘 文華亦有輕度智障之情形,並於多年前已失蹤,而其姊姊鐘 月娟亦有為中度智能障礙之情形,並拒絕與鐘文興來往;且 上開聲請人六人皆因心智缺陷致意思能力欠缺,已達無法處 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渠等目前身心狀況顯示於生活上需要專 人之協助,亦無其他適合親屬可擔任監護人,又目前均居住 於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誠信愛心家園(以下簡稱誠信愛心家 園),並由誠信愛心家園照護保護,其對於聲請人等之相關 事宜最為熟稔,故請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殘障手冊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誠信愛心 家園之設立許可證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於鑑定機關即 陳炯旭診所之鑑定醫師陳炯旭前點呼聲請人丁阿招姓名,丁 阿招稱「有」,(法官問:「是否知道出生年月日?」)( 答:「沒有。」)(法官問:「身分證字號?」)(答:「 不知。」)(法官問:「一加一為何?」)(答:「不知道 。」);點呼聲請人莊阿碧,其稱「阿碧」,(法官問:「 生日?」)(答:「不知道。」)(法官問:「身分證字號 ?」)(答:「不知道。」)(法官問:「有沒有錢可以吃 飯?」)(答:「不知道。」);點呼聲請人彭連財,答「 有。」,(法官問:「身分證?出生日?」)(答:「沒有 唸書,不知道。」)(法官問:「會不會自己去買便當?」 )(答:「沒有唸書,不知道。」)(法官問:「是否會日 文?」)(答:「沒有唸書,不知道。」);點呼聲請人鐘 文興,答「有。」,(法官問:「出生日?」)(答:「不 知道。」)(法官問:「身分證字號?」)(答:「不知道 。」)(法官問:「一加一為何?」)(答:「不知道。」 );點呼聲請人謝平玉,稱「是。」,(法官問:「出生日 ?」)(答:「57年01月20日。」)(法官問:「身分證號 碼?」)(答:「一個英文字母,畫J 。」)(法官問:「 有無自己拿錢買東西?」)(答:「我買咖啡,是託老師買 。」)(法官問:「錢哪裡來?」)(答:「摺蓮花的錢。 」)(法官問:「賺多少錢?」)(答:「100 至200 元。
」另稱:「我爸爸死掉、我哥哥死掉,我都只會笑」、「我 以前認識字,開刀之後就不認識」、「我有一個兒子、一個 女兒,女兒國中畢,兒子國一,以前有來看過我。」)。鑑 定人陳炯旭醫師對聲請人丁阿招心神及身體狀況鑑定後初步 認為:丁阿招對日常生活的事情,如桌椅等知道,但對日常 金錢全無概念等語;對聲請人莊阿碧、彭連財、謝平玉、鐘 文興心神及身體狀況鑑定後初步認為:完成鑑定後書面回覆 等語,有本院100 年08月09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參酌陳 炯旭診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丁員(即丁阿招)先前 為遊民,被發現後起先安置於其他教養院,之後才被轉而安 置至誠信愛心家園至今,在96至97年間,丁員出現情緒不穩 、容易激動、較為多疑等情形,故開始在湖口仁慈醫院就診 ,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後續持續接受抗精神病藥物治療,直 到100 年7 月間,轉而由桃園療養院醫師至愛心家園診察後 開立藥物,目前仍持續接受治療,丁員持有96年02月14日鑑 定之殘障手冊:多重障礙、重度(其中分別為智障、中度, 以及精神、中度);另丁員右上肢可見到較明顯之不自主動 作,其餘無明顯異常,意識清楚,外觀尚整齊,注意力尚可 以集中,且態度配合,情緒穩定,無明顯異常行為,惟言語 表達能力欠佳,構音較不清楚,僅有部分口語表達,主要在 於生活相關事務,例如:桌子、椅子、擦桌子等,思考內容 較為貧乏,否認幻覺之存在,無法辨識文字,但可以遵循簡 單的口頭命令,對生活上的事務,尚可以言語、動作與之溝 通,勉強可以了解其意思;可以配合在老師的教導下,做簡 單的事情,可自行進食他人準備好的食物,大小便、洗澡、 更衣可以自理,日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及監督下,有自理之 能力,但沒有計算的能力,於團體外出時購物需他人陪伴, 顯示其經濟活動之能力有部分缺失,可配合參加老師安排之 活動,言語表達性差,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有部分缺失,鑑定 結果:丁員應為中度以上智能不足併慢性精神病之個案,目 前日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以及監督下,可以自理,經濟活動 能力與社會性活動能力則有部分缺失,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丁員持續接受藥物治療以及復健 治療,已有一定時日,功能改善程度有限,未來應無進一步 改善之可能;莊員(即莊阿碧)在76年因社會重大傷害案件 ,經醫療處置之後,因而開始被安置到相關福利機構,後來 才輾轉於91年05月轉而安置至誠信愛心家園至今,在這段期 間內,莊員偶有情緒不穩,在情緒不穩時曾經出現混亂、暴 力行為,但並未就診,莊員持有84年4 月19日鑑定之殘障手
冊:多重障礙、極重度(其中分別為智障以及肢障),其左 上肢可見到截肢,其餘無明顯異常,又意識清楚,外觀尚整 齊,注意力較為簡短,容易分散,態度可以配合,情緒略顯 浮躁,可以見到傻笑之情形,並無明顯異常行為,且言語表 達能力欠佳,僅有部分口語表達,主要在於生活相關事務, 思考內容較為貧乏,否認幻覺之存在,無法辨識文字,但可 以遵循簡單的口頭命令,對生活上的事務,尚可以言語、動 作要求配合,可自行進食他人準備好的食物,大小便、洗澡 、更衣可以自理,日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及監督下,有自理 之能力,但沒有計算的能力,不會辨識錢幣、鈔票的面額, 於團體外出時購物需他人陪伴,顯示其經濟活動之能力有明 顯缺失,可配合參加老師安排之活動,言語表達性仍顯較差 ,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有部分缺失,鑑定結果:莊員應為重度 以上智能不足之個案,目前日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以及監督 下,可以自理,經濟活動能力有明顯缺失,而社會性活動能 力則有部分缺失,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未來應無進一步改善之可能;又彭員(即彭連財)未 受教育,不識字,過去未曾正式工作,無抽煙、飲酒的習慣 ,但有高血壓之慢性疾病,持續門診追蹤治療,彭員出生時 父母不明,由鄰居協助帶大,雖未曾正式工作,就資料顯示 那時可以協助農事,後來鄰居過世,而於91年由鄰長協助安 置至愛心家園至今,彭員持有71年03月20日鑑定之殘障手冊 :智障、極重度,其理學檢查無明顯異常,精神狀態檢查意 識清楚,外觀尚整齊,注意力可以集中,態度配合,情緒穩 定,偶可見到傻笑,無明顯異常行為,言語表達能力欠佳, 重複「沒有讀書」、「沒有OO」之內容,無法進一步澄清, 思考內容貧乏,否認幻覺之存在,無法辨識文字,可以遵循 簡單的口頭命令,對生活上的事務,尚可以言語、動作與之 溝通,勉強可以了解其意思,可配合在老師的教導下,做簡 單的事情可自行進食他人準備好的食物,大小便、洗澡、更 衣可以自理,日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及監督下,有自理之能 力,可辨識1000元、100 元紙鈔,但是沒有計算的能力,於 團體外出時購物需他人陪伴,顯示其經濟活動之能力有部分 缺失,可配合參加老師安排之活動,言語表達性差,社會性 活動之能力有部分缺失,彭員應為重度以上智能不足之個案 ,目前日常生活自理在固定的環境以及監督下,可以自理, 經濟活動能力與社會性活動能力則有部分缺失,故謂因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未來應無進一步改善之
可能;再謝員(即謝平玉)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無抽 煙、飲酒的習慣,謝員大約於99、89年間發生車禍,當時被 送至林口長庚醫院接受住院治療,出院後曾經陸續安置於多 家養護中心,於92年07月01日才安置至誠信愛心家園至今, 謝員持有94年10月06日鑑定之殘障手冊:多重障礙、重度( 分別為精神、重度,以及肢障、中度),其左側頭顱有陳舊 開刀傷口,右手蜷曲,無法自主動作,右下肢肌力明顯較為 減弱,又意識清楚,外觀尚整齊,注意力可以集中,態度配 合,情緒穩定,無明顯異常行為,言語表達能力尚可,思考 內容無明顯之妄想,否認幻覺之存在,可記得自己的出生年 月日,但是無法記住身分證字號,抽象思考能力較差,計算 能力差,無法完成序列100 減7 或是20減3 ,但可以完成簡 單之加減,在詢問日期時,可以拿出已經沒有錶帶的手錶來 答覆,可以辨識文字,可以遵循口頭命令,對生活上的事務 ,可以言語、動作與之溝通,可配合在老師的教導,可自行 進食他人準備好的食物,大小便、洗澡、更衣可以自理,日 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及監督下,有自理之能力,可辨識1000 元、500 元、100 元紙鈔,有簡單之計算能力,於團體外出 可由他人監督下購物,無財務規劃之能力,顯示其經濟活動 之能力仍有部分缺失,可配合參加老師安排之活動,言語表 達性可,但無法自行外出,社會性活動之能力仍有部分缺失 ,鑑定結果:謝員應為腦傷所致器質性失智症之個案,目前 日常生活自理在固定的環境以及監督下,可以自理,經濟活 動能力與社會性活動能力仍有部分缺失,故謂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謝員腦傷為十數年前發生,近 年來功能表現無明顯之再進步,未來再進一步改善之可能性 甚小;另鐘員(即鐘文興)學歷為啟智國中畢業,過去未曾 正式工作,無抽煙、飲酒的習慣,並否認高血壓、糖尿病等 身體疾病,據資料顯示,鐘員小時候曾經在育幼院,曾經安 置於台北市立療養院,後來曾經住在數個不同的教養院,自 91年07月開始安置至愛心家園至今,在誠信愛心家園期間, 曾經在湖口仁慈醫院就診,而於100 年07月開始,由桃園療 養院的醫師至愛心家園診察,開立低劑量的抗精神病藥物, 診斷為慢性器質性精神病及智能不足,鐘員持有75年05月14 日鑑定之殘障手冊:智障、極重度。其理學檢查無明顯異常 ,而精神狀態檢查意識警醒,外觀尚整齊,注意力較為侷限 在自我的世界中,態度尚可被動配合,情緒穩定,可見到傻 笑,有手部細小動作之重複行為,無法了解其意思,言語表 達能力欠佳,有仿說的現象,無法切題回答,思考內容無法
測知,較為貧乏,可自行進食他人準備好的食物,大小便可 以自理,洗澡、更衣等則需人協助,日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 及監督下,有部分自理之能力,部分仍需人協助,無法辨識 紙鈔面額,無法團體外出時在他人陪伴下購物,顯示其並無 經濟活動之能力,僅可以被動參加活動,言語表達性差,少 有社會性之動作或是言語,顯示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有明顯缺 失,鑑定結果:鐘員應為重度以上智能不足併慢性精神病之 個案,目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人協助,無經濟活動能力與 社會性活動能力,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未來應無進一步改善之可能等語,有該診所100 年08月17 日旭字第1000707-1 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 本院審酌聲請人丁阿招、莊阿碧、彭連財、謝平玉、鐘文興 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其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 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3 項及第15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於鑑定機關即陳炯旭診所之鑑 定醫師陳炯旭前點呼聲請人陳桂英,稱「在這裡。」(法官 問:「出生日?」)(答:「62年02月21日。」)(法官問 :「身分證?」)(答:「0000000000。」)(法官問:「 有沒有錢去外面買東西?」)(答:「在這裡沒有,以前會 。」)(法官問:「拿100 元買60元,便當找多少錢?」) (答:「40元。」),鑑定人陳炯旭醫師對聲請人陳桂英心 神及身體狀況鑑定後初步認為:完成鑑定後書面回覆等語, 有本院100 年08月09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參酌陳炯旭診 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陳員(即陳桂英)學歷為國中 畢業,表示在學期間成績欠佳,過去曾經在工廠工作,最近 已經久未工作,否認香煙、酒精濫用之習慣,並否認有高血 壓、糖尿病等重大身體疾病,陳員前後結婚兩次,後來先生 過世後陸續曾經跟兩位男性同居,最後是因有家暴案件,而 於99年08月安置至誠信愛心家園至今,在這段期間內,陳員 曾經出現自虐、傷害自己、破壞自己的東西、拿剪刀亂剪自 己之頭髮、挖鼻子挖到流血、容易情緒激動等情形,並曾經
在湖口仁慈醫院接受住院治療,出院後持續門診服藥追蹤治 療,目前則由桃園療養院醫師至園區診察後開立藥物,診斷 為器質性精神病,目前仍持續接受追蹤治療中,陳員持有71 年03月27日鑑定之殘障手冊:智能障礙、中度,其意識清楚 ,外觀尚整齊,注意力可以集中,態度部分猜疑,情緒尚穩 定,言語表達可,可有口語表達,思考內容較為貧乏,否認 幻覺之存在,對時間的定向感差,對人、地的定向感較差, 長期記憶力可,短期記憶力差,抽象思考能力較差,僅完成 較為簡單之相似測驗,計算能力略差,可完成序列20減3 , 但是序列100 減7 則無法完成,陳員平時可以遵循口頭命令 ,對生活上的事務,可以言語、動作與之溝通,而了解其意 思,也可以配合在老師的教導下,做簡單的事情,可自行進 食他人準備好的食物,大小便、洗澡、更衣可以自理,日常 生活在固定的環境及監督下,有自理之能力,但計算能力有 部分缺失,於團體外出時可在監督下完成購物,顯示其經濟 活動之能力僅有部分缺失,可配合參加老師安排之活動,言 語表達性可,但防衛心較強,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有部分缺失 ,鑑定結果:陳員應為中度智能不足併慢性精神病之個案, 目前日常生活在固定的環境以及監督下,可以自理,經濟活 動能力與社會性活動能力則有部分缺失,故謂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陳員的精神疾病史較為短暫, 且原先之能力尚可,未來仍有進一步部分功能改善之可能等 語,有該診所100 年08月17日旭字第1000707-1 號函暨所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查,本院審酌前開100 年08月09 日 訊問情形及陳炯旭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認聲請人陳桂 英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是其聲請 未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民法第 14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聲請人陳桂英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四、再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 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 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 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2 項 、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 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 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選定輔助人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 建議;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 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 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 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第1111 條第1項 、第2 項、第1111條之1 規定甚明。本院經囑請桃 園縣政府社會局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一)聲請監護 宣告之原因:丁阿招、莊阿碧、陳桂英、彭連財、謝平玉、 鐘文興居住於財團法人桃園縣誠信愛心家園,渠等或渠等親 屬須與機構簽署托育養護契約書,因渠等為領冊之身心障礙 者,無法有適切的行為能力,亦無親屬可提供協助,故機構 主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提出本案之聲請,聲請擬由桃 園縣政府擔任渠等之監護人;(二)需求評估:丁阿招領有 重度多重障礙身障手冊(智障中度、精神中度),日常生活 事項可自理,具自主行動能力,可以簡易單字溝通與表達, 可理解簡單日常生活指示或指令,無法自陳成長背景、經歷 與親屬姓名等,無就學紀錄,不識字、不會書寫,無基本數 字概念,不會數數、計算,不具數字與計算概念,口語能力 則以單詞表達,常以「不會、不要」回應,可理解他人簡單 日常生活常用之指示或動作;莊阿碧領有重度多重障礙身障 手冊(智障、肢障),具自主能力,可以簡易單字溝通與表 達,與其對話,其無法聚焦給予適當回應,只不斷陳述自己 想表達的內容,且前後陳述或表現的動作之內容無法連貫, 無法自陳成長背景、經歷與親屬姓名等,無就學紀錄,不識 字、不會書寫,不具數字與計算概念,不知悉自己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字號與目前居所位置,日常生活事項部分須他人
在旁協助,具教保員陳述,其情緒狀態不穩定,以自己的方 式表達情緒藉以吸引他人關心及注意,如咬自己的手、打人 、不斷在地上翻滾、脫光衣服到處走動等;陳桂英領有中度 智能障礙身障手冊,日常生活事項可自理,具自主行動能, 可簡單對答與溝通,具基本數字概念、時間、時序概念,八 德國中畢業,會書寫自己的姓名與認識簡單國字,具基本數 字概念,能夠數1 至10,與簡易加減計算,經引導後其可分 辨數字大小,於精神狀態良好時,對於簡易數字計算可不需 引導而獨自完成,會有自傷情形;彭連財為領有重度智能障 礙身障手冊,具略為緩慢自主行動能力,部分生活事項可自 理,偶需他人在旁檢視,可理解他人簡單的動作與指示,可 以單字做簡易之溝通,對無法理解的問題會以微笑回應,或 不斷重複陳述過去「曾辛苦打工、當兵」之情形,無法針對 問題給予適當回應;謝平玉領有重度多重障礙身障手冊(肢 障中度、精神重度),日常生活事項尚可自理,右側上肢失 功能,右下肢體僵直,走路較顯不穩,偶需輔助協助行動, 可理解他人之意並適切給予回應,具口語表達能力,可理解 他人之意且適當回應完整的句子,但不認識簡單國字,其可 知悉自己姓名、出生年月日、目前所在位置,但不知自己身 分證字號,可順暢的數1 至10,但無法分辨數字大小且無基 本運算數字能力,不具數字計算概念;鐘文興領有重度智能 障礙身障手冊,日常生活事項可自理,具自主行動能力,但 需他人在旁提點,可理解簡易常用之日常生活指示或動作, 會仿說但不會主動口語表達與溝通,不識字,不具數字與計 算概念,;丁阿招、莊阿碧、陳桂英、彭連財、謝平玉、鐘 文興無親屬可提供照顧與協助,無能力亦無法理解與機構簽 署之托育養護契約書,故提出本案之聲請,擬由桃園縣政府 擔任其監護人;(三)建議:經訪視丁阿招、莊阿碧、陳桂 英、彭連財、謝平玉、鐘文興目前的主要照顧者為財團法人 桃園縣誠信愛心家園,提供食宿、日常生活照顧,並協助渠 等向主管機關申請全額托育養護輔助,作為支應生活照顧之 費用,於渠等居住誠信愛心家園期間,並無或極少親友主動 前往探視,本案聲請由桃園縣政府擔任丁阿招等之監護人, 誠信愛心家園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此有桃園縣 社會工作師公會100 年08月02日桃姚字第100251號函附桃園 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 卷可參。本院審酌誠信愛心家園提供食宿、日常生活照顧, 由其繼續照應丁阿招、莊阿碧、陳桂英、彭連財、謝平玉、 鐘文興生活,應屬符合渠等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 桃園縣政府為丁阿招、莊阿碧、彭連財、謝平玉、鐘文興之
監護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陳桂英之輔助人;並指定財團法人 桃園縣私立誠信愛心家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第624條之1第3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輔助)人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監護(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