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0年度,77號
TYDV,100,消債聲,77,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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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聖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並嗣後裁定終結清算
程序,關於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聖路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 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3 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 算程序以免責,並督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免責,爰以債務人聲請清算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依據,進而保 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亦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⑴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 受免責。⑵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⑶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⑷因浪 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 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⑸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 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⑹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 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⑺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⑻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 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而轉嫁予債權人 負擔,故債務人免責制度,應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而 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 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 消費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 力,自不容其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免責制度,致濫 用清算程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如此始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本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7年9 月17日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消債 更字第817 號民事裁定於97年11月24日下午6 時開始更生程 序,並經本院以97年度執消債更第57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 嗣因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亦不符法院得依職權逕 予認可之情形,經本院於99年2月26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3 1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復因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 不敷清償清算費用及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3 月 23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確 定在案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上開各事件之卷宗無誤 ,足堪認定。
三、次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程序時自承其任職於精誠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7 年至今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明細、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7 月29日士院木96執 強字第35306 號執行命令附於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7 號 卷可參;嗣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曾於提出更生方案暨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自陳其於99年1 月6 日起改至篆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專案人員乙職,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3 萬元,且經本院裁定於99年2 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 後,本院司法事務官先後於99年5 月5 日、99年8 月23日以 桃院永99司執消債清賢字第25號函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提 出資產表及財產收入支出狀況報告書陳報到院,並定期於99 年9 月13日提示債權表及資產表、報告清算事務之進行及議 決相關事項等,復經本院於100 年7 月29日函請債務人應於 文到10日內說明,其於本院裁定開始後是否有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該函並經債務人之送達代收人於10 0 年8 月5 日收受(見本院卷第133 頁、第134 頁),然債 務人除未如期出席上開訊問期日以為報告外,迄仍怠於提出 該等資產表及財產收入支出狀況報告書,亦未陳報其工作收 入有何變動之情事,應已堪認本件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後,仍屬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者。 且查,本院裁定債務人自99年2 月26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於97年9 月17日之更生聲請即視為清算聲請,而其於 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收入及支出,依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97年度消債 更字第817 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 號卷一第48頁)所示,債務人95年度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10 9, 979元(計算式:1,319,742 元÷12月=109,979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96年度全部薪資收入為1,078,932



元、97年度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110,078 元【計算式:1,32 0,937 元÷12月=110,078 元】,合計債務人前聲請前兩年 之收入已達為2,399,571 元(計算式:109,979 元×3 月+ 1,078,932 元+110,078 元×9 月=2,399,571 元)。而關 於聲請前兩年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經債務人於提出更生 方案時,即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以其聲請前兩年生活 必要支出,包含每月膳食費4,800 元、雜支費用1,000 元、 瓦斯費528 元、水電費1,679 元、保險費2, 838元、稅賦9, 070 元、房貸28,000元、管理費1,670 元、孝親費3,000 元 、配偶生活費4,800 元、子女教育費5,423 元、子女生活費 4,000 元,金額應合計為66,808元(見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 字第57號卷第162 頁至第163 頁)。是以,債務人清算前兩 年之未扣薪所得2,399,571 元於支應前開債務人之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後,至少得餘有796,179 元。然債務人所有之不動 產經拍定後,其拍賣金額仍不足清償債務人所負欠抵押權人 之債務,而經本件司法事務官因清算財團不敷清償清算費用 及債務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所受分配總額自應為 零元,顯然低於上開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足 見本件債務人應有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 不應免責之情形存在,且債務人又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免責之證明,揆諸首揭法文,本件已應裁定債務人 為不免責。
四、且查,依各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明細所示,債務人於92年12 月17日即須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 行)信用卡代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彰化銀行、花旗銀行負 債合計62萬元(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卷二第3 頁至第6 頁),堪見斯時債務人經濟狀況不佳,並已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為免債務致其生活負擔遽增,自應於斯時 起即更知撙節支出,力求迅速清償債務,然債務人卻係利用 上開金融代償制度擴張其信用後,除可認為係日常生活之必 要開銷者外,仍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於93年3 月2 日、93年5 月2 日、93年 7 月25日、93年8 月12日、93年9 月28日、93年11月4 日、 93年11月23日、94年2 月13日、94年2 月26日、94年5 月23 日、94年7 月30日、94年10月8 日、95年1 月12日在大江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520 元、16,202元、1,362 元、2,51 2 元、1,422 元、12,813元、1,188 元、1,854 元、1,617 元、1,804 元、1784元、1,320 元、968 元,於93年5 月4 日在美國MACY'S WEST 百貨消費1,863 元,於93年6 月13日



在熊八消費1,188 元、在蔡家國際有限公司消費55,200元、 在上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280 元,於93年6 月20日、 93 年11 月13日、93年12月21日、94年2 月15日、94年2 月 16日、94年5 月26日、94年6 月14日、94年11月16日、95年 4 月24日在星橋電影有限公司消費845 元、945 元、945 元 、8 75元、650 元、440 元、440 元、1,405 元、1,210 元 ,於93年4 月18日在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400元 ,於93年10月4 日在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22 9 元,於93年10月13日在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消費570 元 ,於93年10月14日在葡萄樹莊園股份有限公司消費880 元, 於93年10月17日消費619 元,於93年11月8 日在家樂福大江 店消費3,102 元,於93年12月8 日在慧光展業有限公司消費 3,60 0元,於93年12月12日在摩買城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88 0 元,於93年12月29日在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438 元,於94年2 月14日在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820 元 ,於94年2 月18日在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5,900元, 於94年3 月1 日在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99 9 元,於94年3 月1 日、94年3 月9 日在台茂南崁家庭娛樂 購物中心消費1,440 元、6,500 元,於94年3 月2 日在星期 壹購物網雅虎奇摩消費4,750 元,於94年3 月7 日在箱根苑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300 元,於94年3 月6日 在台北金 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060 元,於94年3 月17日在捷揚 玻璃隔熱片行消費5,000 元,於94年3 月10日在仁美大飯店 消費1,360 元,於95年3 月25日在太平洋崇光百貨中壢店消 費3, 780元,於94年3 月27日在PBASE COM 消費1,922 元, 於94年5 月2 日在Transcend 消費6,480 元,於94年10月9 日、於94年10月10日在TESCO 特易購消費483 元、4,511 元 ,於94年10月20日在美麗華百樂園消費577 元,於94年10月 31日在誠品大江店消費1,065 元,於95年1 月24 日 在紐頓 電子有限公司消費1,690 元,於95年2 月21日在新物語書坊 消費1, 334元,又分別於92年8 月、94年7 月向中國信託銀 行小額信貸45萬元、67萬元;持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匯豐銀行)信用卡於94年6 月27日在歌林股份有 限公司消費87,600元;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於94年11月間提領現金11,073元,於 94年12月間提領現金11萬元,於95年1 月提領現金8 萬元; 持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 於94年6 月28日在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消費759 元,於94 年6 月間在新光產險桃園消費50,044元,於95 年6月1 日在 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6,392元,於93 年8月15日、93



年6 月7 日、93年12月17日、95年2 月6 日以既有卡友靈利 金提領現金88,452元、181,440 元、120,168 元、130,992 元;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信用卡於94年3 月13日在寶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2萬 元,於94年3 月21日在國豐輪胎有限公司消費27,200元,於 94年7 月28日在好射之徒玩具精品消費31,059元,於94年8 月2 日在王品台塑牛排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640 元,於94年 8 月10日在網路家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5,179 元,於94 年8 月13日在台北101 購物中心消費1,606 元,於94年8 月 13日在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380 元,於94年8 月25日在立榮航空消費4,158 元,於94年8 月30日、94年9 月19日在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2,126元、8,210 元 ,於94年9 月4 日在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686 元, 於94年9 月24日在台金大飯店消費3,200 元,於94年9 月26 日在聖祖食品消費4,280 元,於94年9 月26日在熊八消費2, 110 元,於94年9 月30日、94年10月1 日在佳業汽車消費15 ,200 元 ,於95年1 月10日在模型生活館消費5,100 元;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信用卡於 93年12月10日在極限企業有限公司消費24,200元,於93年12 月12日在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消費2,614 元,於93年12 月23日、94年4 月7 日在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41 0 元、3,720 元,於93年12月27日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 限公司消費1,480 元,於93年12月28日、94年4 月13日美麗 華百樂園消費3,665 元、1,989 元,於94年4 月2 日在昇恆 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00 元,於94年4 月13日在川瀨會館 消費4,180 元,於94年4 月14日在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 心消費767 元,於94年4 月16日在TESCO 特易購消費2,900 元,於94年5 月3 日、94年10月28日在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1,720 元、2,390 元,於94年5 月3 日在家樂福內壢店 消費2,137 元,於94年5 月5 日在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消 費11,586元,於94年5 月7 日在熊八消費580 元,於94年5 月3 日在星期壹購物網雅虎奇摩消費8,119 元,於94年5 月 10日、94年6 月8 日、94年6 月29日在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 司消費1,342 元、2,980 元、6,664 元,於94年5 月3 日在 獨賣網消費450 元,於94年5 月11日在萬泰家具有限公司消 費14,7 00 元,於94年6 月7 日、94年6 月11日在興奇網路 購物消費1,150 元、750 元,於94年6 月17日、94年6 月20 日在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108 元,於94年 6 月24日在星橋電影有限公司消費610 元,於94年6 月29日 、94年7 月16日在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消費764 元、929



元,於94年7 月2 日在原燒南京消費1,925 元,於94年7 月 10日在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426 元,於94年7 月15 日在波特曼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880 元,於94年7 月16 日在車想容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480 元,於94年7 月18日在 燦坤3C內壢店消費1,662 元,於94年7 月21日在日商貝樂思 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320 元,於94年7 月24日在APPLECOMPU TER 消費3,273 元,於94年10月25日在鴻呈國際有限公司消 費3,045 元,於94年12月17日在博譜有限公司消費3,571 元 ,於94年12月20日在佳業汽車消費6,900 元,於95年1 月24 日在模型生活館消費1,945 元。核上開銀行之消費內容,多 為包含電器3C、網路購物、影院餐廳、精品百貨、旅遊休閒 等顯非生活必需之花費,消費次數暨其歷次金額均屬非低, 動輒即消費數萬餘元以上,顯遠逾一般正常人之生活所需。 可知債務人於明知自己於92年12月間即須以富邦銀行信用卡 代償其他金融負債高達62萬元,其後並需就該部分代償債務 按月攤還之相當金額,已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仍不顧 己身經濟能力,有上開花費無度之情,更於同時預借現金花 用,亦難謂債務人並無利用金融機構間之代償機制過度擴張 個人信用額度之投機心理,終至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而生 本件清算之結果,是上開債務人之行為,核與首揭「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 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復衡諸如附表所示各無擔保債務還款情 形,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小額信用卡欠款已完全 清償部分外,債務人恣意消費及借貸之本金金額竟即高達6 百萬餘元,迄今卻僅清償約莫半數之無擔保債務本金總金額 ,而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尚有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 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為 平衡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益,是本件亦不宜任意使債 務人准予免責。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有薪資收 入,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其消費及交易紀錄亦有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此外,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 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況債權人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亦均具狀陳明不同意 債務人債務免除,此有該等公司所提出之陳報狀附於本件免 責卷宗及上開執行清算卷宗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各無擔保債務還款情形表
┌──┬────────┬───────┬───────┬──────┬──────┬──────┐
│編號│無擔保債權人 │借貸或消費本金│ 尚負欠本金 │本金清償金額│清償本金比例│備 註 │
│ │ │ (新台幣)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貸款: │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 │見本院卷第24│
│ │股份有限公司 │62萬元 │ │39萬元 │62.9% │頁至第25頁 │
│ │ ├───────┼───────┼──────┼──────┤ │
│ │ │信用卡: │信用卡: │信用卡: │信用卡: │ │
│ │ │212,904元 │203,977元 │8,927元 │約4.38%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貸款: │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 │見本院卷第32│
│ │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0元 │ │936,189元 │約76.74% │頁 │
│ │ ├───────┼───────┼──────┼──────┤ │
│ │ │信用卡: │ │信用卡 │信用卡: │ │
│ │ │330,270元 │ │223,785元 │約67.76%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信用卡: │信用卡: │信用卡: │本院卷第34頁│
│ │股份有限公司 │830,299元 │3,797元 │826,502元 │約99.54% │、第36頁至第│
│ │ ├───────┼───────┼──────┼──────┤121 頁、第12│
│ │ │通信貸款: │通信貸款: │通信貸款: │通信貸款: │2 頁、第124 │
│ │ │26萬元 │220,716元 │39,284元 │約15.11% │頁,本院97年│
│ │ ├───────┼───────┼──────┼──────┤度執消債更字│
│ │ │⑴小額信貸: │⑴小額信貸: │⑴小額信貸:│⑴小額信貸:│第104 頁。 │
│ │ │45萬元 │167,130元 │282,870元 │62.86% │ │
│ │ │⑵小額信貸: │⑵小額信貸: │⑵小額信貸:│⑵小額信貸:│ │
│ │ │67萬元 │524,770元 │145,230元 │約21.68% │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85,406元 │ │72,947元 │約39.34% │本院卷第1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頁 │
├──┼────────┼───────┼───────┼──────┼──────┼──────┤
│5. │匯豐(台灣)商業│87,600元 │60,832元 │26,768元 │約30.56% │本院卷第132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頁,本院97年│
│ │ │ │ │ │ │度執消債更字│
│ │ │ │ │ │ │第111 頁。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⑴信貸放款: │⑴信貸放款: │⑴信貸放款:│⑴信貸放款:│本院卷第139 │
│ │股份有限公司 │64萬元 │399,643元 │240,357元 │約37.56% │頁,本院97年│
│ │ │⑵信貸放款: │⑵信貸放款: │⑵信貸放款:│⑵信貸放款:│度執消債更字│




│ │ │35萬元 │257,170元 │92,830元 │約26.52% │第111頁。 │
├──┼────────┼───────┼───────┼──────┼──────┼──────┤
│7. │花旗(臺灣)商業│755,863元 │403,254元 │352,609元 │約46.65% │本院97年度執│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消債更字第11│
│ │ │ │ │ │ │0 頁、99年度│
│ │ │ │ │ │ │司執消債清字│
│ │ │ │ │ │ │第25號卷一第│
│ │ │ │ │ │ │278 頁至第32│
│ │ │ │ │ │ │8 頁。 │
│ │ │ │ │ │ │ │
├──┴────────┼───────┼───────┼──────┼──────┼──────┤
│ 合 計 │ 6,612,342元 │ │3,638,298元 │約55.02%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債務人於聲請│0元 │ │100% │見本院97年度│
│ │有限公司 │本件更生時,曾│ │ │ │執消債更字第│
│ │ │向本院陳報其負│ │ │ │25號卷第109 │
│ │ │欠左列債權銀行│ │ │ │頁。 │
│ │ │之信用卡放款金│ │ │ │ │
│ │ │額73,471元,見│ │ │ │ │
│ │ │本院97年度消債│ │ │ │ │
│ │ │更字第817 號卷│ │ │ │ │
│ │ │第9頁)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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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波特曼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百客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車想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買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蔡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橋電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光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豐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