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55號
TYDV,100,建,55,201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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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明門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勇賜
被   告 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9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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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門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