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635號
TYDV,100,家聲,635,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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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王秀蘭
相 對 人 戴興嶔
      陳美玉
      戴秀芳
      周戴明珠
      戴玉玲
      戴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五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戴家炫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94年度繼字第530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促字第 21612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 取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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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