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0年度,38號
TYDV,100,家救,38,2011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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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彭思雨
代 理 人 徐慧齡律師
相 對 人 彭素娥
      林四妹
      王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附於本院100 年度親字第81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卷 宗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鄭新後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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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