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江采霖
相 對 人 黃靖雅
莊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有 聲請人提出之該院99年度上字第127 號民事判決及本院提存 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高 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