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390號聲 請 人 趙珮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鍾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須自提示 日起算)。二、補繳聲請費壹仟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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