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390號
TYDV,100,司票,5390,201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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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390號
聲 請 人 趙珮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鍾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須自提示
日起算)。
二、補繳聲請費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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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