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044號
TYDV,100,司票,5044,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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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044號
聲 請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葉治坤、葉治和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分 別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90,000元,到期日民國100 年8 月31日、100 年9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二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 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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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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