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93號聲 請 人 蕭貞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學鐘、陳立國、陳美智、張書銘、張瑋玲、張菁純、張哲雄、張邵君、張育嘉、張凱勝、張泰瑞、張衿彗、翁志鴻、翁仁澤、翁仁燦、翁文杏、翁燕玉、翁玉玲、徐仁助、徐軒斌、徐軒強、徐軒國、吳張月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張福祿、張清蓮、翁張好味、徐張美月之除戶戶籍謄本 ,及向家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二、提出張和子、吳張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陳報徐國軒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向家事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 繼承之函文。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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