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93號
TYDV,100,司拍,493,2011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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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蕭貞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學鐘陳立國、陳美智、張書銘、張瑋玲
張菁純張哲雄張邵君、張育嘉、張凱勝張泰瑞張衿彗
翁志鴻翁仁澤翁仁燦翁文杏翁燕玉翁玉玲徐仁助
徐軒斌徐軒強徐軒國吳張月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張福祿張清蓮、翁張好味徐張美月之除戶戶籍謄本
,及向家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二、提出張和子、吳張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徐國軒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向家事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
繼承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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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