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08號
債 權 人 陳信澍(原名:陳武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武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台端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台端父母各自之繼
承人須分開記載)。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