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00號
債 權 人 謝志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經查國竣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
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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