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18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敬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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