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518號
TYDV,100,司促,25518,201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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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敬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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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